浙江省能源局 编辑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能源局。省能源局是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负责制定能源发展规划、组织协调重大能源项目建设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周卫兵局长。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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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浙江省能源局

性质:能源局

所属类别:国家事务

主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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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陈衡治

副局长:俞

职责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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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管理职责划入省能源局。

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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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全省能源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能源体制改革方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研究、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能源预测预警,监测分析能源产业发展状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会同有关部研究分析并发布能源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措施,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应急保障和能源节约政策的制定;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四)组织编制力、天然气、成品油、煤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热电联产等专项规划;提出和协调重要能源源平衡的年度计划;组织拟订省能源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监督,参与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五)按规定权限并根据分工,核准、审核、上报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能源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工作;按照分工,提出、审核能源项目的年度专项拨款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计划并实施监督。

(六)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参与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七) 履行政府能源对外合作和管理职能,牵头开展能源省际、国际合作,协调省际、国际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能源对外重大投资项目。

(八)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的建议。

(九)承办省政府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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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省能源局设3个职能处室:

(一)综合规划处。研究起草有关全省能源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建议,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全省能源体制改革方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全省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开展能源对外交流合作,协调省外、境外能源开发利用,会同审核能源对外重大投资项目;承担能源预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应急保障和能源节约相关政策的制定;按照分工提出能源项目的年度专项拨款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计划并实施监督;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电处理、信息、会议组织、电子政务等工作。

(二)电力与新能源处。组织拟订电力、电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等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的体制改革;审核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规划,按规定权限和分工,核准、审核上报火电、核电、热电联产、电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研究提出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年度专项拨款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基金计划;负责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管理,审批限额内项目的总体设计、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承担项目考核、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承担能源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提出核电布局及重大项目审核意见,参与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三)煤炭石油天然气处。组织拟订煤炭、成品油、天然气发展等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相关体制改革;参与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核准、审核上报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研究提出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项目年度专项拨款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基金计划;负责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项目建设管理,审批限额内项目的总体设计、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承担项目考核、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

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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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能源局行政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6名。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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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能源局的组织人事、行政后勤保障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