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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洋古典音乐 编辑
有人认为“古典”是对应于“流行”而言的,因为这些音乐经得起时间的考验,能够引起不同时代听众的共鸣,故认为应当称之为“经典”(classic)的音乐。但如果细究古典一词,本意可以理解为古代留传下来堪称经典的音乐作品,但是一般来说,古典音乐是具有规则性本质的音乐,具有平衡、明晰的特点,注重形式的美感,被认为具有持久的价值,而不仅仅是在一个特定的时代流行。这也体现於“古典”(classical)与“经典” (classic)的不同。
西洋音乐
(classical music)本来是专指德奥在1750—1830年间以海顿、莫扎特、贝多芬为代表的音乐,即“维也纳古典乐派”的音乐(或翻译为“维也纳古典主义音乐”)。这就是狭义的古典音乐。从这个狭义的古典音乐概念出发,我们可以向前追溯到巴赫、亨德尔,乃至更早的天主教、基督教的宗教音乐,向後延伸到浪漫主义、民族乐派,以及20世纪西方的现代音乐。这些都是广义的古典音乐,也就是基于这个传统的,无论是继承和发扬这个传统,还是试图以创新来突破这个传统的音乐创作尝试,都可以归入古典音乐之内。而在这个传统外独立发展的音乐,虽然有借鉴和影响古典音乐创作的,但是一般也不归入古典音乐之内,比如爵士乐、摇滚乐,以及东方一些民族的音乐。
古典音乐
作为音乐中类别的称呼,是相对于轻音乐、通俗音乐等类别而存在,它本身并没有严格明确的解释或者定义。在轻音乐范围,有时也采用“古典”的概念来指某些经过时间检验,被人们奉为楷模的轻音乐作品,如古典轻歌剧、古典爵士乐等,这里的 classical 理解为“古代+经典”,更为合适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