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创作一级 编辑

从事文学创作专业人员的职称名

文学创作一级是从事文学创作专业人员的职称名。评审文学创作一级职务任职格,对符合评审条件的作家进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考核晋级。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的评价文学创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繁荣文学创作事业。依据是《文学创作专业人员实行〈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级)试行条例〉的暂行办法》和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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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文学创作一级

对应:文学行业

对象:从事文学创作

属性:职称名。

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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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学创作一级作家必须具有较的思想水平、深厚的文学修养、广博的文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

2、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学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3、掌握国内外文学创作的发展动态及相关知识的最新发展;

4、有较高的创作水平和丰富的创作经验,已形成自己的艺术风格,创作成就卓著,在国内有广泛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5、热心扶持文学新人,具有良好的职业德和精神,对文学事业有较大的贡献。

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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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文学创作专业人员,即文联、作协及相关单位内设的创作组、创作室、文学院等机构中专从事文学创作的专业作家和创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度考核合格以上。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二级作家资格5年以上。

计算机条件:

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文学创作二级作家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在省级及以上报刊发第一篇文学作品算起,从事文学创作20年以上。

(二)担任省级及以上各类文学学会理事以上职务。

(三)曾参加过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有单项研究报告公开发表或获省级及以上励。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文学创作二级作家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品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省文艺振兴奖等)。

(二)作品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文学大刊、名刊奖。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文学创作二级作家资格后,公开发表文(主要作者)、出版本专业著作(主要编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1部以上,并被省级以上报刊评介。

(二)在国家级专业文学刊物发表文学作品5篇以上(主要作者),或在省级报纸上发表作品10篇以上(主要作者),并被评价1次以上。

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在文学创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取得文学创作二级作家资格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获茅盾文学奖

(二)获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鲁迅文学奖、省文艺振兴奖之二项。

破格申报条件

(1)被授予国务院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者;

(2)获国家级或省(部)级一等以上会科学奖的主要贡献者;

(3)创作成绩卓著,独立创作过2部(40万字以上)在国内有影响的作品,在国际和国内专业刊物发表不少于3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理论文章;在国内文学界享有较大知名度;

(4)直接主持和承担过省(部)级以上重大课题的文学创作工作,或在研究创作中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经过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附加条件

凡在五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二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