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平民国大学 编辑

民国时期的大学

北平民国大学,从1935的59所发展到1948年的130所,十多年间国立院校规模的迅猛扩大,得益于国民政府一系列扶掖政策和对高等教育的巨大投入。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教育、科学、文化之经费,在中央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十五,在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二十五,在市、县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设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产业,应予保障。这就为高校专心致志开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44年,高等教育的总经费达到180亿元。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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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北平民国大学

所数:35年的59所发展到48年的130所

态势发展:向东部沿海地区和中心城市积聚

政策:政府薪鼓励

大学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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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同时将高校教师的待遇水平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国家应保障教育、科学、艺术作者生活,并依国民经济之进展,随时提高其待遇。”

宪法鼓励民国政府一直把高等教育的发展,置于整个会发展的全局加以布局和统筹。

1936年5,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七章第136条,从保障公民教育权的角度强调国立大学及国立专科学校之设立,应注重地区之需要,以维持各地区人民享受高等教育之机会均等,而促进全国文化之平衡发展。

1946年宪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应注重各地区教育之均衡发展,并推行社会教育,以提高一般国民之文化水平,边远及贫瘠地区之教育文化经费,由国库补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业,得由中央办理或补助之。”

态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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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总体看来,高校向东部沿海地区和中心城市积聚的态势依然十分突出:上海、四川(含重庆)、广东、北平、江苏南京等六个省(市)的高校总数为111所,占52.9%,而边远的新疆、云南、州、甘肃广西等五省却只有区区17所。直到今天,这样的格局仍在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