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 编辑

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著作权人(CopyrightOwner)又称“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人可分为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原始著作权人指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和依照法律规定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继受著作权指通过继承、受让、受赠法律许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权财产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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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著作权人

外文名:CopyrightOwner

别名:著作权主体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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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著作权人享有的是完整的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继受著作权人享有的只是著作权的财产权,而对著作权的人身权则只有保护的务。

著作权人除依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的“作者、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外,下列情况的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人。

影作品中的其他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职务作品的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因职务创作完成的作品,一般情况下其著作权归作者享有。

所谓职务作品,是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这类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但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内,未经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中除署名权以外的权利归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报、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委托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订立或者没有作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属受托人。

国家享有著作权

1、著作权属于法人、非法人组织,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更、终止,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2、自然人死亡,其著作权依继承法转移,但自然人死亡,依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无转移对象的,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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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把它分为两类:一类是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另一类是非作者,即是通过某种法律关系获得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作者

是指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著作权人维权初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由此可见,构成作者的要件有两个:

1)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作者。自然人成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是基于他们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而产生的。

从年龄和行为能力上看,无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只要有创作能力,并有作品问世,均可以成为作者,他们依法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从创作人员从事的职业上看,无论是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的专业人员,还是从事其他职业的非专业创作人员,凡是创作了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的,均称为作者。因此,作者不等于作家,作者的范围远远要比作家的范围大。

2)只有进行创作才能成为作者。所谓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就是将自己的思想、情感和人格等,充分地现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上。如果仅仅为他人创作作品进行组织工作,提供一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进行一些其他辅助性劳动,不能视为创作,也就不能称为作者。

从作者构成的要件中可以知,在著作权主体中,作者属于第一著作权主体或原始著作权主体,他们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不可非法剥夺。如某人因犯盗窃罪而被强迫劳动改造,并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但他对自己依法创作的作品仍享有著作权,并不因他受到刑事处罚而丧失或剥夺其著作权。

非作者

就是指依照《著作权法》第9条第2项规定,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1)自然人。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获得著作权的途径有两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一是通过继承获得著作权。被继承人生前创作了作品,作者去世后,如果没有对作品立下遗嘱,那么就应按法定顺序继承作品的著作权。这些继承人虽然没有创作过作品,但由于作者的死亡,作者的有些权利仍在《著作权法》保护的期限内,继承人就可以依法取得这些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则应按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作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二是通过合同转让取得著作权。作者通过合同的形式,向其他自然人转让著作权中财产权的一部或全部,如向海外进行版权贸易,委托他人创作作品等,都属于合同转让方式取得著作权。

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取得著作权的方式也有两种:

一是通过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如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电影、电视剧作品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剧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电影制片人在我国都是具有法人格的电影制片厂,因此,电影作品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均归电影制片厂享有。类似于电影制作方法的电视作品,其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归制片人享有。根据我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私人不得制作电视剧。因此,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也归法人享有。但对录像作品的录制没有严格的规定。一般来说,录像制片人绝大多数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但也有自然人个人或合伙摄制录像作品的。所以大部分录像作品的著作权归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个别的也可能归个人享有。

二是通过合同约定取得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了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委托人可以通过合同,向作者支付劳务费,而获得著作权。如某工厂委托某一位工程师设计一产品图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某工厂支付劳务费,产品设计图的著作权归某工厂享有。但《著作权法》第19条中所提到的著作权委托合同,同民法中的委托合同有着本质的差别,不能把它们混为一谈。《著作权法》第19条所提到的委托合同,更类似于民法上的承揽合同。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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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位朋友受某单位的委托,精心设计了该单位的网站及其各级主页。这个单位曾经表示:如果他的网站做得好,可以将他调进该单位工作(但是既没有书面协议,更没有正式向他原单位提交调入文件)。他将网站做好后,各界好评如潮。一家全国性大报也为该网站的几个专题特别设立专拦,发布在自己的网站上。

一天,他发现这个网站的几个专题主页都被另一个城市的一家大型网站转发在他们的网页上,其中还对一些内容进行了删改。经过了解,原来是委托建立网站的单位允许那家网站“使用”这些网页的……

北京以侵犯著作权罪首判卖盗版盘者

他面临着这样一个局面——尽管他不是这个网站的所有权人,但是他是不是这些主页的著作权人?他有没有权利就这一事件起诉?由于目前很多单位缺乏制作网页的专人才,在进行上网工程时多是聘单位以外的专业人才完成主页制作工作。主页制作完成后,若没有对其著作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就可能引起同样的争议;所以及时澄清这一问题,将对这些单位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分析

另外,一些专业网站的主页,也是由网站工作人员制作完成。尽管这些工作人员的工作成果可能具备《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法定条件而属于“职务作品”;但是实践中也并不排除该员工系利用业余时间、在自己家中完成主要设计及编写工作,从而不能完全排除“未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可能性。其结果将可能是因不具备《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而不属于“职务作品”!

如果有这样的情况发生,而该员工因某些原因提出权利主张,并出示相应的制作主页过程中形成的文档、资料、开发日志等材料,证明自己系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设备完成该项工作,则该主页著作权归属问题的争议就将给该单位带来极大困扰。

所以,就这一案例进行探讨,从中取得经验教训,就是非常值得正在进行此项工作,或者已经上网运行却没有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的单位和网络公司重视的问题了。

再来看这位设计主页的朋友的情况:

那家单位委托他制作主页时并没有签定书面合同,可以想见,双方也没有明确约定主页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按这一规定,在“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所产生作品的著作权就应该归作者所有。而那家委托单位尽管是网站的主人,可能也是主页内容(包括文字、图片等信息)的所有权人,但是对主页的独特设计(色彩、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形式)却并没有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另一城市的网站虽然经网站所有权人同意,却未经主页著作权人允许而转发这几个主页,就应该被视为侵犯该主页制作人著作权的违法行为。这位主页设计、制作人完全有权利就主页整体设计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向另一个城市的那家大型网站提出权利主张,并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起诉。

北京以侵犯著作权罪首判卖盗版光盘者

有人认为:只要是个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任务而为的行为,其成果就“当然”属于“职务作品”;或是属于“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就理应属于该单位所有。其实这是一种不完全正确的认识——如果受托方不是该单位员工,如果受托方虽然是该单位员工,但其完成的作品未“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如果双方没有签定合同或者没有其他方式的约定……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将极大不同。

从上述案例中所能得到的教训是,为了有效地避免以后发生纠纷及纠纷发生后产生的不良影响,在目前方兴未艾的上网工程中委托他人制作主页的单位和接受委托代人设计主页的技术人员都要注意主页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一定要注意通过合同的方式稳妥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