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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编辑
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因此,行政区划亦称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由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组成。具体情况如下:
省级行政区: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合计34个省级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293个地级市、7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合计333个地级区划。
县级行政区:977个市辖区、1303个县、393个县级市、117个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1个林区,合计2844个。
乡级行政区:8562个街道、20988个镇、8102个乡、966个民族乡、153个苏木、1个民族苏木、2个县辖区,合计38774个。
适用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
县级行政区: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
乡级行政区:街道、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
华北地区
北京市(行政代码:110000)16个县级区划:16个市辖区
338个乡级区划:157个街道、143个镇、33个乡、5个民族乡
天津市(行政代码:120000)16个县级区划:16个市辖区
248个乡级区划:119个街道、126个镇、2个乡、1个民族乡
河北省(行政代码:130000)11个地级区划:11个地级市
167个县级区划:49个市辖区、21个县级市、91个县、6个自治县。
2255个乡级区划:308个街道、1156个镇、744个乡、46个民族乡、1个县辖区
山西省(行政代码:140000)11个地级区划:11个地级市
117个县级区划:26个市辖区、11个县级市、80个县
1396个乡级区划:207个街道、577个镇、612个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代码:150000)12个地级区划:9个地级市、3个盟
103个县级区划:23个市辖区、11个县级市、17个县、49个旗、3个自治旗
1024个乡级区划:246个街道、508个镇、99个乡、17个民族乡、153个苏木、1个民族苏木
东北地区
辽宁省(行政代码:210000)14个地级区划:14个地级市
100个县级区划:59个市辖区、16个县级市、17个县、8个自治县
1355个乡级区划:514个街道、640个镇、147个乡、54个民族乡
吉林省(行政代码:220000)9个地级区划:8个地级市、1个自治州
60个县级区划:21个市辖区、20个县级市、16个县、3个自治县
937个乡级区划:329个街道、426个镇、154个乡、28个民族乡
黑龙江省(行政代码:230000)13个地级区划:12个地级市、1个地区
121个县级区划:54个市辖区、21个县级市、45个县、1个自治县
1266个乡级区划:364个街道、557个镇、293个乡、52个民族乡
华东地区
上海市(行政代码:310000)
16个县级区划:16个市辖区
215个乡级区划:107个街道、106个镇、2个乡江苏省(行政代码:320000)13个地级区划:13个地级市
96个县级区划:55个市辖区、22个县级市、19个县
1261个乡级区划:503个街道、718个镇、39个乡、1个民族乡
浙江省(行政代码:330000)11个地级区划:11个地级市
90个县级区划:37个市辖区、20个县级市、32个县、1个自治县
1360个乡级区划:482个街道、619个镇、245个乡、14个民族乡
安徽省(行政代码:340000)16个地级区划:16个地级市
105个县级区划:46个市辖区、9个县级市、50个县
1498个乡级区划:259个街道、968个镇、262个乡、9个民族乡
福建省(行政代码:350000)9个地级区划:9个地级市
85个县级区划:29个市辖区、12个县级市、44个县
1107个乡级区划:184个街道、653个镇、251个乡、19个民族乡
江西省(行政代码:360000)11个地级区划:11个地级市
100个县级区划:27个市辖区、11个县级市、62个县
1563个乡级区划:165个街道、828个镇、562个乡、8个民族乡
山东省(行政代码:370000)16个地级区划:16个地级市
136个县级区划:58个市辖区、26个县级市、52个县
1822个乡级区划:693个街道、1072个镇、57个乡
华中地区
河南省(行政代码:410000)17个地级区划:17个地级市
158个县级区划:53个市辖区、22个县级市、83个县
2451个乡级区划:660个街道、1173个镇、606个乡、12个民族乡
湖北省(行政代码:420000)13个地级区划:12个地级市,1个自治州
103个县级区划:39个市辖区、26个县级市、35个县、2个自治县、1个林区
1249个乡级区划:327个街道、760个镇、152个乡、10个民族乡
湖南省(行政代码:430000)14个地级区划:13个地级市,1个自治州
122个县级区划:36个市辖区、18个县级市、61个县、7个自治县
1937个乡级区划:411个街道、1134个镇、309个乡、83个民族乡
华南地区
广东省(行政代码:440000)21个地级区划:21个地级市
122个县级区划:65个市辖区、20个县级市、34个县、3个自治县
1606个乡级区划:481个街道、1114个镇、4个乡、7个民族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代码:450000)14个地级区划:14个地级市
111个县级区划:41个市辖区、9个县级市、49个县、12个自治县
1250个乡级区划:132个街道、806个镇、253个乡、59个民族乡
海南省(行政代码:460000)4个地级区划:4个地级市
25个县级区划:10个市辖区、5个县级市、4个县、6个自治县
218个乡级区划:22个街道、175个镇、21个乡
西南地区
重庆市(行政代码:500000)县级区划:26个市辖区、8个县、4个自治县
1030个乡级区划:229个街道、629个镇、158个乡、14个民族乡
四川省(行政代码:510000)21个地级区划:18个地级市,3个自治州
183个县级区划:55个市辖区、18个县级市、106个县、4个自治县
3440个乡级区划:449个街道、1926个镇、982个乡、83个民族乡
贵州省(行政代码:520000)9个地级区划:6个地级市,3个自治州
88个县级区划:15个市辖区、9个县级市、52个县、11个自治县、1个特区
1455个乡级区划:303个街道、837个镇、122个乡、193个民族乡
云南省(行政代码:530000)16个地级区划:8个地级市,8个自治州
129个县级区划:17个市辖区、17个县级市、66个县、29个自治县
1405个乡级区划:186个街道、679个镇、400个乡、140个民族乡(2020.1云南省民政厅)
西藏自治区(行政代码:540000)7个地级区划:6个地级市,1个地区
74个县级区划:8个市辖区、66个县
697个乡级区划:21个街道、142个镇、525个乡、9个民族乡
西北地区
陕西省(行政代码:610000)10个地级区划:10个地级市
107个县级区划:30个市辖区、6个县级市、71个县
1312个乡级区划:316个街道、975个镇、21个乡
甘肃省(行政代码:620000)14个地级区划:12个地级市,2个自治州
86个县级区划:17个市辖区、5个县级市、57个县、7个自治县
1357个乡级区划:128个街道、892个镇、305个乡、32个民族乡
青海省(行政代码:630000)8个地级区划:2个地级市,6个自治州
44个县级区划:7个市辖区、4个县级市、26个县、7个自治县
403个乡级区划:37个街道、144个镇、194个乡、28个民族乡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代码:640000)5个地级区划:5个地级市
22个县级区划:9个市辖区、2个县级市、11个县
240个乡级区划:47个街道、103个镇、90个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代码:650000)14个地级区划:4个地级市,5个地区,5个自治州
107个县级区划:66个县、28个县级市、13个市辖区
1127个乡级区划:478个乡、444个镇、205个街道、1个县辖区
港澳台地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代码:810000):18个区:东区、南区、北区、中西区、湾仔区、观塘区、大埔区、沙田区、西贡区、荃湾区、屯门区、元朗区、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各区只设非政权机构。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代码:820000):7个堂区:大堂区、望德堂区、风顺堂区、嘉模堂区、花地玛堂区、圣安多尼堂区、圣方济各堂区
1个填海区:路氹城填海区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各堂区只设非政权机构。
台湾省(行政代码:710000):6个地级区划:6个地级市
14个县级区划:3个县级市、11个县
1076个乡级区划:170个市辖区、14个县辖市、35个镇、109个乡。
省级行政区
省级行政区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域,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省——中国国家地方一级行政区域,始于元朝,已有六七百年的历史。
自治区——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省级行政区域。新中国成立后共建立了5个: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直辖市——中央直辖市,由国务院直接管辖,是人口比较集中,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特别重要地位的大城市。中国共设有4个: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特别行政区——为贯彻“一国两制”的实施,宪法第三十一条专门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属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中国共设立2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是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
地级市——一级政权组织,是中国人口比较集中,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比较重要的城市,下分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
地区(1975年前称专区)——省、自治区的派出机构,管理几个县、自治县和市,不是一级地方政权。始设于国民党政府时期,新中国成立后沿用。1975年前称专区、设专员公署;后称地区、设行政公署。
自治州——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介于省级、县级之间的一级行政区域,设自治州人大、自治州人民政府,是一级政权机构,下分县、自治县、市。
盟——内蒙古自治区地级行政区域。原是蒙古族旗会盟组织,设盟人大、盟人民政府,是一级政权机构,包括几个县、旗、市。
县级行政区
县级行政区是中国地方二级行政区域,是地方政权的基础,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
市辖区——市的下一级行政区划,设立区人大、区政府,为城市的基层政权组织,相当于县。下设街道办事处作为区的派出机关。
县级市——和市辖区、县、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平级的县级行政区域,一般由地级行政区代管。
县——始于春秋时代、已有两千多年历史,是中国基础行政区域。下辖乡、镇。
自治县——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县级行政区域。
旗——少数民族(主要是蒙古族)聚居的县级行政区域,是新中国成立后沿用的原蒙古族等少数民族的民族组织。
自治旗——另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相当于自治县,仅在内蒙古自治区内)。
特区——工矿企业特别集中的县级行政区划(现仅六枝特区)。
林区——县级行政区划(现仅神农架林区)。
乡级行政区
乡级行政区是地方三级行政单位,包括街道、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
镇——县、自治县管辖的基层行政区域。1955年,国家颁布《关于划分城镇标准的规定》,规定了建镇的主要条件是县及县级以上政权所在地,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农业居民占50%以上。1984年,国家制定了新的建镇标准,放宽了条件(工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设镇),并实行镇管村体制。
乡——中国农村的基层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乡人民政府,受县人民政府领导。1958年,随着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开展,乡政权一度由人民公社行使,乡制撤销。1982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即“八二宪法”)规定,恢复乡建制,设立乡人大和乡人民政府。乡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3年开始建乡。
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的乡级行政区域。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全国分为30省、1自治区、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1地区。此后区划多次调整,到1967年,调整为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共计30省级行政区,此后基本固定下来。1988年从广东省析置海南岛、南海诸岛及其海域,成立海南省。1997年撤销四川省辖重庆市,设立重庆直辖市。1997年和1999年香港和澳门回归中国,相继新设2个特别行政区。至此全国共计23省、5自治区、4直辖市和2特别行政区,共计34省级行政区: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将全国分为五大行政区和一个中央直属行政单位,总共有30省、1自治区、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1地区。
1950年,撤销旅大行署区,设立旅大市,并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撤销四川省,设立川东、川南、川西、川北4个行署区。
1952年,撤销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设立政务院华北行政委员会。并将原来的大行政区改称为行政委员会。撤销行署区建制,恢复为省。撤销平原省,并入河南、山东二省。撤销察哈尔省,并入河北、山西二省。直辖市南京市改为江苏省辖市。
1953年,吉林省长春市、松江省哈尔滨市升为直辖市。总计六大行政区,下辖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 。
1954年,撤销6大行政委员会,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单位变为省。撤销辽东、辽西二省,恢复辽宁省。撤销松江省,并入黑龙江省。撤销宁夏省,并入甘肃省;1954年6月,撤销绥远省,并入内蒙古自治区,原绥远省省会归绥市改称呼和浩特市,定为自治区首府。总计26省、1自治区、3直辖市、1地方、1地区。
1955年7月30日,撤销热河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河北省、辽宁省及内蒙古自治区;1955年10月,撤销西康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四川省;1955年10月1日,撤消新疆省,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原名迪化,1953年改新名),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昌都地区划归其管辖。
1958年3月5日,撤销广西省,设立广西僮族自治区(1965年10月12日,“僮”改为“壮”)。
1958年10月25日,从甘肃省划出部分区域,正式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2月11日,中央直辖的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至此全国分为22省、4自治区、2直辖市、1筹备委员会。
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
1967年1月2日,河北省天津市重新升为中央直辖市;截至1967年全国分为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
1988年4月13日,撤销海南行政区,设立海南省。
1997年,(1)设立重庆直辖市,撤销原四川省重庆市。(2)重庆直辖市辖原四川省的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3)重庆直辖市设立后,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管辖的行政区域的建置和划分作相应的调整。(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重庆直辖市简称"渝"(国务院1997年4月18日批准)。
1997年7月1日,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1999年12月20日,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国的行政区域基本上划分为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但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为促进城乡结合、工农结合,打破条块分割,充分发挥城乡两个方面积极性,实行市管县体制。实行市管县的地方,就是在省、县之间增加一级政区,实行四级制(宪法上尚未认可)。另外,有些自治区下辖自治州、自治州以下有县,也是四级制。这就使中国现行行政区划和地方行政建制层次形成了三级和四级并存的体制。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行政区划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先后作过多次调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变化很大:按“整县改市”“以乡建镇”模式设置了大批市、镇;部分地区与市合并,全面试行市管县体制;人民公社在政社分开后恢复为乡、民族乡;撤(县辖)区并乡建镇;恢复、新设民族自治地方。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三条至第八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各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变更的理由、范围,隶属关系,政治经济情况,人口和面积数字,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地图,以及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的报告或意见等。
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根据情况分别同民族、人事、财政、外事、城乡建设、地名等有关部门联系洽商;在承办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完整的行政区划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