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 编辑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书记处领导。

19218,为了集中力量领导中国工人运动,中共中央在上海成立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1922年5月1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起召集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1925年5月1日,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东大学礼堂开幕,正式成立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并成立了全总执行委员会。

根据2019年5月官网显示,中华全国总工会有下设机构28个,其中包括七个专委员会。

2019年9月6日 经党中央批准,十九届中央第四轮巡视将对中华全国总工会开展常规巡视。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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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中华全国总工会

外文名:All-ChinaFederationofTradeUnions

简称:中国工会·ACFTU

成立时间:1925年

类别:会团体

属性: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主管部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书记处

现任领导:王东明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10号

社会代码:1310000000001711X7

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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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背景

五四运动时期,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工人阶级作为独立的政治力量开始登上历史舞台中国无产阶级工会也逐步随着中国工人运动的发展而产生。1920年8月,陈独秀在《劳动界》发的《真的工人团体》中呼吁工人联合起来,组织真的工人团体。随着各地工人运动的发展,上海、广东地的共产主义小组先后建立了一些具有的鲜明的阶级性、群众性和民主性的现代工会组织,为工人阶级建立现代工会指明了方向。1921年7月,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指出,“党应在工会中要灌输阶级斗争精神”。

发展历史

  • 成立初期

全国工会台港澳工作培训班全国工会台港澳工作培训班

1921年7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决定了当前工作主要是开展工人运动。8月,为了集中力量领导中国工人运动,中共中央在上海成立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

1922年5月1日,为了交流各地开展工人运动、建立工会组织的经验,推动全国工人运动潮,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起召集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 大会的主要任务是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联络全国劳动界之感情,讨论改良生活问题,讨各代表提案等。会议通过了《罢工援助案》、《八小时工作制案》、《全国总工会组织原则决议案》等10项决议案,并决定在全国总工会成立以前,由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为各地工会总通讯机关。大会还通过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宣言》。

1924年5月4日,广州工人正式举行代表大会,全市200多个工会的代表300余人参加。大会通过了20个决议案,成立工人代表会执行委员会,选举20个工会为执行委员会团体单位。

  • 蓬勃发展

1924年国共合作后,国民革命高涨。为了指导和推动全国工人运动进一步发展,实现全国工人运动的统一和团结,扩展并巩固工人阶级的力量,由香港中华海员工业联合会、冶萍总工会、全国铁路总工会、广州工人代表会等四大工团组织发起召集,1925年5月1日,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东大学礼堂正式举行开幕典礼。 大会的中心任务是:讨论确定国民革命中工人运动的策略、方针和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会组织。会上通过了《工人阶级与政治斗争的决议案》、《组织问题决议案》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等30多个文件,正式成立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并成立了全总执行委员会,选举林伟民为委员长。大会还决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加入赤色职工国际,以加强与世界无产阶级之间的联系与团结。

1926年5月1日,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州召开。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的发展及其在国民运动中之地位执行的决议》、《劳动法大纲决议案》等30多个文件。大会号召全国工人阶级、全国699个总会和分会积极行动起来,为迎接和支援北阀战争的胜利进军做好准备。大会选出新的一届执委会。

1927年6月19日,第四次全国劳动大会在汉口召开。大会的中心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工人阶级团结各阶层人民,反对帝国主义的破坏和国民党右派的政,以挽救革命。会议通过了《政治报告决议案》、《国民革命的前途和工会的任务》、《工问题决议案》、《童工问题决议案》、《反法西斯及对法西斯工会斗争决议案》等13个决议案,并发表了大会宣言。大会选举了新的全总执委会。

1929年11月7日,第五次全国劳动大会在上海召开。中共中央向大会发来祝,项英代表全总作了报告。大会通过了《中华全国工人斗争纲领》、《工会联合决议案》、《农村工人工作大纲决议案》等12个决议案及《告军将士书》、《致赤色职工国际及世界各国工人书》等13项通电。大会选举了新的全总执委会。

1948年8月1日,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会总结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白区和革命根据地的工人运动的经验,制定了正确的工运方针和政策,在中国工运史上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大会认真听取并着重讨论了陈云《关于中国职工运动的当前任务》的主题报告等。大会还通过了新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决定恢复具有荣革命传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朱学范向大会致《闭幕词》时说,这次大会不仅在组织上是统一的,在意志上、思想上、精神上、行动上都是统一的。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六届执委会。

  • 继续前进

1953年5月2日,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工会工作的报告》、《关于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的报告》的决议及《关于拥护世界工会联合会召开世界工会第三次代表大会决议》。(全总六届三次执委会决议,将第七次全国劳动大会改为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

1957年12月2日,中国工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重申了“七大”制定的工会方针,进一步明确了工人阶级当时的中心任务,即努力发展工业,积极支援农业,集中力量执行即将开始的第二个五年计划。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工会工作的报告》、《关于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的报告》和《中国工会章程》等决议。新的工会章程规定,工会的组织原则由原来的产业原则,改为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原则。

1978年10月11日,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总结了工会“八大”以来中国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曲折发展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制定了新时期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基本方针和任务。邓小平代表中共中央、国务院向大会致词。大会讨论通过了《中国工会工作报告》、《关于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的报告》和《中国工会章程》。

1983年10月19日,中国工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回顾和总结了工会“九大”以来中国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取得的辉煌成绩,肯定了中国工会组织按照党的方针,在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团结和引导广大职工前进的一系列工作,并讨论确定了新时期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方针任务。大会通过了新的《中国工会章程》。

1988年10月22日,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的主要任务是贯彻中共“十三大”和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总结工会“十大”以来中国工会运动和工会工作的新鲜经验,提出工会在全国深化改革中的主要任务,确定工会改革目标、原则和要求。大会通过了《关于全国总工会第十届执行委员会工作报告》、《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关于〈中国工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的决议》和《关于全国总工会第十届执委会财务工作报告的决议》等4项决议。

1993年10月24日,中国工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明确提出一个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即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要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全面履行各项社会职能,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大会通过了《关于全总第十一届执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中国工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的决议》等4个决议。

1998年10月19日,中国工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明确了五年工会工作必须遵循的指导方针,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不移地推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落实,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团结动员全国各族职工为实现中国跨世纪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国总工会第十二届执行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等4项决议。

  • 进入新世纪

2003年9月22日,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明确提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努力开创新世纪新阶段工会工作新局面。大会总结了工会“十三大”以来的主要成绩和基本经验,确定了五年工会工作的目标和任务,选举产生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新的领导机构。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全总十三届执委会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经审工作报告,讨论并通过了《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

2019年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大会2019年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大会

2008年10月17日,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总结了工会“十四大”以来的主要成绩和基本经验,确定了今后五年工会工作的目标和任务,选举产生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新的领导机构。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全总十四届执委会报告的决议、关于《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关于全总十四届执委会财务工作报告的决议和经审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3年10月18日,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宣布了当选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书记处书记名单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委名单;表决通过了《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届执行委员会报告的决议》(草案)、《关于〈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草案)、《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届执行委员会财务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和《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2018年10月22日,中国工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宣布了当选的全总第十七届执委会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书记处书记名单和经审会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名单;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执行委员会报告的决议》、《关于〈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执行委员会财务工作报告的决议》和《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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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 最高权力机构

“2009'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2009'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修改中国工会章程;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 执行机构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 常设执行机构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

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主席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 特别机构

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者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者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 下设机构

办公厅

组织部

宣传教育

研究室

权益保障部

劳动和经济工作部(中国职工技术协会办公室

基层工作部

网络工作部

社会联络部

法律工作部

女职工部(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

财务部

国际联络部

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

中国能源化学地质工会全国委员会

中国机械冶金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

中国国防邮电工会全国委员会

中国财贸轻纺草工会全国委员会

中国农林水利气象工会全国委员会

机关党委

机关离退休干部局

产监督管理部

中国工运研究所

中华全国总工会信息中心

中国职工对外交流中心

机关服务中心

来源

组织成员

  • 地方组织

会见世界工联青年工会干部代表团会见世界工联青年工会干部代表团

、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在区一级建立总工会。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具备条件的,建立总工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 基层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从实际出发,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推进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工会组织建设。

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工会基层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职工二百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工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科室)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

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业务资产

  • 业务范围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工运方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执行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执委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和作出的决议。

(二)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组织和指导各级工会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突出和履行维护职能。

(三)对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党中央和国务院反映职工群众的思想、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定;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工会理论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工会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制度,监督检查《中国工会章程》的贯彻执行;研究指导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制度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监督保证机制的工作。

(五)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省级总工会领导干部,协助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局)管理全国产业工会的领导干部;监督、检查全国总工会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工会干部的管理制度和培训规划,负责市以上工会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协助国务院做好全国劳模的推荐、评选工作,负责全国劳模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国“五一”劳动章、奖状获得者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的管理、审查、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工会组织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负责对工会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指导、协调工作。

(八)负责工会国际联络工作,发展同各国工会的友好关系;负责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会的交流工作。

(九)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 资产管理

“五一”新闻发布会“五一”新闻发布会

工会经费的来源:会员交纳的会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其他收入。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各级工会组织应坚持正确使用方向,加强预算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开展监督检查。

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应当依法设立独立经费账户。

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各级工会依法依规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会资产不受损害,促进工会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接受上级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工会经费、资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经批准,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资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建设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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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交流

  • “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

“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自2004年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与世界工联、非工统、阿工联等国际和区域工会组织共同发起,论坛讨论了各国工会和工人普遍关心的问题。

2009年2月,“2009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12日在北京开幕。此次论坛为期2天,来自25个国家37个工会组织的50多位工会领导人将围绕“科学发展、体面劳动、职工权益”的主题,结合各自国家和工会组织的实际,进行交流和研讨,共商应对金融危机、谋求经济发展和实现工人权益之策。

  • 上合组织国家职工技能交流营

2018年5月,中国工会“一带一路”人文交流——上合组织国家职工技能交流营在京开幕。来自上合组织18个国家的代表齐聚一堂,共同探讨推动上合组织国家职工技能发展。

此次交流营活动是中国履行上合组织轮值主席国职责、落实阿斯塔纳峰会关于深化人文交流共识的一项举措,为推动成员国产业工人技能交流与合作,促进区域内民心相通和共同发展搭建起平台。交流营活动通过主旨讲座、专题研讨、企业参访、技能体验、与大国工匠互动及文化参观等多种形式的交流,继续发展上合组织各国对“一带一路”倡议、“上海精神”和中国工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理念的理解,增进上合组织民心相通、巩固上合组织合作的民意基础。

  • 金砖国家工会论坛

2017年7月24日,第六届金砖国家工会论坛在北京开幕。金砖国家工会论坛成立于2012年,2017年首次在中国举办。此次论坛以“可持续发展与工会作用”为主题,来自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南非等金砖国家的14个全国工会组织的领导人,围绕“可持续发展:劳动世界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推进2030议程:工会的历史任务”及“开启新的金色十年:加强金砖国家劳动世界的交流合作”等议题进行讨论交流。

  • 中巴青年职工“互学互鉴”研讨营

2017年9月13日,中国工会“一带一路”人文交流——第二期中巴青年职工“互学互鉴”研讨营在北京开幕。研讨会通过专题讲座、走访企业、拓展互动、篝火晚会、文化参观等多种形式,促进中巴两国青年职工的交流,增进巴方对中国历史、文化等各方面的了解,提升对“一带一路”倡议和中巴经济走廊建设的理解与支持,更好地传承中巴友谊

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16年正式启动了“一带一路”人文交流项目,围绕职工交流、技能发展、促进就业、海事安全、航空监督等领域,开展服务企业、服务经济走廊、服务上合组织和亚信等多边机制的系列活动。

报刊资源

《中国工运》是由工人日报社主办、中华全国总工会主管的刊物,1952年创刊,为月刊。设置重要稿件、权威发布、高层动态、言论、工运论坛、实践探索、调查研究、基层实践、视野等栏目。

《工会信息》是由工人日报社主办、中华全国总工会主管的刊物,1988年创刊,为半月刊。设置专家论道、封面故事、主席论坛、专栏、调查研究、经验交流等栏目。

《中国工人》是由中国工人出版社主办、中华全国总工会主管的刊物,1924年创刊,为月刊。设置要闻、工关注、专栏、特稿、报道、人物、我们等栏目。

《天津工人报》

山西工人报》

《劳动新闻》

河北工人报》

河南工人日报》

四川工人日报》

陕西工人报》

《劳动午报》

黑龙江工人报》

辽宁职工报》

湖南工人报》

《中国职工科技报》

《劳动者报》

江西工人报》

江苏工人报》

广西工人报》

山东工人报》

安徽工人日报》

《工人日报》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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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设置

  • 全国五一劳动奖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全国五一劳动奖包括五一劳动奖状和五一劳动奖章。其中,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中国籍员工。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所属的部门。已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和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的,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在2019年下发的《关于推荐评选2019年全国五一劳动奖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通知》中,特别要求推荐“促进新技术、新组织形式、新产业集群形成和发展,增强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在内地(大陆)工作的港澳台职工也被纳入劳模等荣誉称号评选范围。

  • 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为了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业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决定评选表彰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是:全国各级工会组织 (含基层工会)及其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全国工会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是:在全国各级工会组织 (含基层工会)及其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中工作5年以上 (截至年底)的专职在职工会工作者。

  • “最美职工”

最美职工,是由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举办的学习宣传活动,通过宣传报道“最美职工”潜心钻研、精益求精,品行高尚、追求卓的职业素养,为国家建设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突出事迹,激励和鼓舞广大职工以“最美职工”为榜样。

2019年5月,中央宣传部、全国总工会向全社会公开发布2019年“最美职工”榜单。

业务培训

  • 全国工会台港澳工作培训班

2015年8月16日至22日,经全总批准,中国职工对外交流中心在哈尔滨举办全国工会台港澳工作培训班。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以及部分市总工会共72人参加培训。培训班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五一”重要讲话精神,分析了当前工会台港澳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台港澳工作的任务。

文化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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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标识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

精神文化

  • 基本职责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

  • 地位

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 宗旨

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工人运动时代主题,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素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

社团领导

编辑

现任领导

王东明

全国总工会主席

陈 刚

全国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

少琴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蔡振华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书记处书记

翁杰明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张晓兰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京华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机关党委书记,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主席

邱小平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谭天星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江广平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全国总工会党组成员、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吉孝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李金英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成员

魏地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马 璐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杨宇栋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候选人、书记处书记人选、党组成员

郭明义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巨晓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高凤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王少峰(兼)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张茂华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组织部部长

许山松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王俊治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

邹 震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 党组成员,办公厅主任

历任主席

届次

任期

职务

姓名

第一届

1922年5月—1925年5月

总部主任

邓中夏

第二届

1925年5月—1926年5月

委员长

林伟民

第三届

1926年5月—1927年6月

委员长

苏兆征

第四届

1929年6月—1929年11月

委员长

苏兆征

第五届

1929年11月—1948年8月

委员长

项英

第六届

1948年8月—1953年5月

名誉主席

刘少奇

主席

陈云

第七届

1953年5月—1957年12月

名誉主席

刘少奇

主席

赖若愚

第八届

1957年12月—1958年5月

主席

赖若愚

1958年8月—1966年12月

刘宁一

第九届

1978年10月—1983年10月

主席

倪志福

第十届

1983年10月—1988年10月

主席

倪志福

第十一届

1988年10月—1993年10月

主席

倪志福

第十二届

1993年10月—1998年10月

主席

尉健行

第十三届

1998年10月—2002年12月

主席

尉健行

2002年12月—2003年9月

王兆国

第十四届

2003年9月—2008年10月

主席

王兆国

第十五届

2008年10月—2013年10月

主席

王兆国

第十六届

2013年10月—2018年3月

主席

李建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