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 编辑

汉语词语

明星,(拼音míng xīng,注音ㄇㄧㄥˊ ㄒㄧㄥ)语,古书上指金星;旧时指交际场中有名的子;现指在某个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物。泛指有名的演员、歌手、艺人、运动员

2018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总局的宣传例会上,宣传司司长长力提出广播电视嘉宾应坚持“四个绝对不用的标准,即:对党离心离德、品德不高尚的演员坚决不用;低俗,恶俗、媚俗的演员坚决不用;思想境界、格调不高的演员坚决不用;有污点有绯闻、有道德问题的演员坚决不用。另外,总局明确要求节目中纹身艺人、嘻哈文化、亚文化(非主流文化)、丧文化(颓废文化)不用。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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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明星

拼音:míngxīng

注音:ㄇㄧㄥˊㄒㄧㄥ

英译:star,celebrity

详细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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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亮的星

庄子·盗跖》:“目如明星,发上指冠。”

南朝·梁·刘孝威《和逐凉》:“长河似曳素,明星若散璫。”

2、借指织女星

清·孙枝蔚 《七夕杂咏》:“妇焚香,祷罢明星暗伤。”

3、启明星。即金星

《诗·郑风·女曰鸡鸣》:“子兴视夜,明星有烂。”

朱熹 集传:“明星,启明之星,先日而出也。”

唐·杜甫《晓发公安》诗:“北城击柝复罢,东方明星亦不迟。”

明·唐寅 《上吴天官书》:“明星告旦,而百指伺哺。”

4、指彗星

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三年……禁不得祠。明星出西方。”

裴駰 集解引 徐广 曰:“ 皇甫谧云彗星现。”

5、传说中 华山 仙女名

李白 《古风》之十九:“西上莲花山 ,迢迢见明星 。素手把芙蓉,虚步蹑太清。”

6、称有名的演员、运动员等

夏衍 《两个座谈会书面回答》:“二十年来的电事业说明了剧作家的待遇不如导演,导演的待遇不如明星,明星的收入当然不如制片家。”

孙犁 《秀露集·书的梦》:“他是当时北方的体育明星,娶了一位宦小姐。”

7、旧时称交际场中有名的女子

茅盾 《一个女性》:“她成了交际的明星。”

曹禺日出》第一幕:“我还是个交明星,演过电影,当过舞女呢!”

8、比喻杰出的人或文化、科学等方面的珍品

鲁迅·科学史教篇》:“迄今所述,止于昏,若去而求明星於尔时,则亦有可言者一二。如十二世纪有 摩格那思 ,十三世纪有 洛及培庚 ,尝作书论失学之故,画恢复之策,中多名言,至足称述;然其见知於世,去今才百馀年耳。”

瞿秋白 《家乡的纪程》十五:“兵火革命之中,还闪着这一颗文化的明星。”

9、现指名气很大的人,同义词艺人

例如:电影明星、足球明星、全明星阵容、全明星队、交际明星、歌手、网络明星等。

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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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义

“明星”作为指称符号在前现代社会就已经出现,开始是指启明星,后引申指众星,并无对著名演员、运动员的喻指之义。

“明星”作为一个现代性文化概念,其首次使用是在1896年秋法国的梅里爱和路罗斯创立电影制片公司之时。其广泛流行则应该是世界上第一个电影明星一一弗洛伦斯·劳伦斯(也称佛罗伦萨·劳伦斯)。

当音乐进入商品领域,成为可交换的价值,经济利益的驱动立刻使竞争在音乐演奏者之间毫不留情地展开。明星,就是在这样的竞争背景一下诞生了。

国际互联网登陆中国十多年以来,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互联网的逐渐普及,“网络明星”现象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网络明星“在通过互联网成名之前都属于典型的草根阶层。

形象建构

本是设计偶像明星形象的原始动力。

媒介平台是偶像明星形象的运作中心。真正促成流量思维在偶像明星工业体系中运行的是媒介平台。一些平台会依傍着自身的实力,不断暗示着榜单的权威性,还有一些社交媒体平台通过交互设计,将榜单在显著位置进行展示,时刻提着粉丝,排名高,越有可能被更多人看见。但这自始至终都是一个“偶像—粉丝”的闭环,偶像明星并未走向过大众。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媒介的一切规则都在鼓动着粉丝们进行偶像明星造神运动,让粉丝感觉到自己能够掌控偶像明星的未来

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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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9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下发通知,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明星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但没提及出轨等德问题。

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正式实施,要求明星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2017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支持电视剧繁荣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通知》提到,严禁播出机构以明星为唯一议价标准。

2018年11月9日,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坚决遏制追星炒星等不良倾向,严格控制综艺节目嘉宾片酬,加大网络剧治理力度。对于综艺嘉宾片酬,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作出明确规定,全部嘉宾总片酬不得超过节目总成本的40%,主要嘉宾片酬不得超过嘉宾总片酬的70%。

2019年4月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要求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截至2020年7月3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明星涉及虚假广告代言,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除了会与广告主等承担连带赔偿民事责任外,还将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等的行政处罚责任。

2021年2月5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根据办法,“劣迹艺人”将受到协会会员单位1年期限至永久期限的联合抵制,且须在联合抵制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才可继续从事演出活动。

明星肖像

胡某于2010年在某社交平台开通账号,积累了不少人气。2015年,甲公司委托胡某编发一篇介绍该公司产品的软文。胡某编好后,将文章发布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并配用了某明星的情包。2016年,该明星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胡某及甲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胡某及甲公司辩称,自己确实使用了原告的表情包,但是该表情包来源于网络搜索,原告既然允许自己的表情包在网络世界广泛流传,就应当视为放弃了对于该表情包的肖像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胡某及甲公司使用原告表情包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判决二被告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

明星隐私

明星的个人信息往往来源于机票销售代理、酒店等公共服务单位或者此类单位的网络运营平台,这些敏感信息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能随意对外泄露,除非内外勾结。不管买卖明星隐私信息的为何人,出于何种目的,这种行为都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涉嫌侵犯明星的合法权益,属于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应受到法律的处罚。

明星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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