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 编辑

中国新法家代表人物

沈家本(1840—1913),字子惇,别号寄簃,浙江吴兴(今浙江湖州)人,清末官吏、法学家。新法家人物。

清同治元年(1862年)举人绪九年(1883年)进士,曾任直隶、陕西司主稿,受刑部尚书潘祖荫赏识。任天(今沈阳市)司正主编,兼秋审处坐办、律例馆帮办,后又升为协理、管理。出任天津知府,任间宽严结合,恩威并施。调任保定知府后,在教案中按法据理力争,处理妥善。后升任通永山西按察使。未及行,外国教士为报争地索款未成之恨,诬沈私通和团,遭搜查,终因查无实据而未获罪。晚年历任刑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并兼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政院副总裁等职。

沈家本精于经学文字学,继承了中国学术传统中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他希望儒家道德准则同欧洲的刑罚机制结合起来,重视刑轻仁政的理想。他还曾参与晚清改革,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重视研究法理学,建议废止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提出了一系列法律改革主,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先驱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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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沈家本

别名:字子淳,别号寄簃

民族

出生日期:1840年

逝世日期:1913年

职业:法学家

主要成就: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中国近代刑法之父

出生地:浙江南

代表作品:《历代刑法考》《大清新刑律》《大清现行刑律》《诸史琐言》等

人物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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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生活

沈家本像

沈家本像

由于父亲被弹劾去官回乡,沈家本援例到刑部任郎中,开始学法律。然而,沈家本并未因少年入仁而志得意满,由于还没有取得科举功名,他对到刑部为官不堪满意。他这时的诗句:“自怜卜式功名薄,望断蓬瀛青琐闱就带有几份感伤情绪

沈家本幼习儒家经典,尤精于经学和文字学,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著有《诸史琐言》;《古书目四种》等十余种经史考据著作,成就斐然。他从训诂入手,考辨文献,引经据典,追本溯源,这于他在学术上有所创获颇多助益,但对他写出中式的八股文章却无多大帮助。因而,他的科举之途并不顺利。

1865年

沈家本回浙江“扶病入场”,乡试中举。此后,他多次参加礼部会试都没有考中进士。清朝的进身之路,一是科举,二是捐纳。捐纳,沈家本既不屑为也无钱为。为了得到更好的施展才华的机会,他只能走科举一途。八股牵制了他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使他的心情极端压抑。科举的弊端及其带给读书人的痛苦由此而深深印入他的脑海中。

尽管沈家本耽于举业,但是基于一丝不苟的品格,他工作起来还是兢兢业业、毫不懈怠。刑部任职多年,他已是一名颇为干练的司员。他司法业务十分精湛,对清朝乃至历代法律非常熟稔,公文写得明白晓畅。他为人谦和,淡泊名利,常为同僚代拟文稿。一次,沈家本为一位同僚代拟的文稿引起了刑部尚书潘祖荫的注意。潘祖荫怀疑这不是沈的这位同僚能力所及,经查果然是沈家本所作。自此,他赢得了潘祖荫的特别赏识,开始崭露头角、闻名于世。

首案牍

1883年

沈家本又一次参加礼部会试,终于考取进士,仍留刑部供职, 从此把全部精力都投入到法律之学上面,他博闻强记,遍览历代法制典章,刑狱档案,对中国古代法律资料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研究,对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源流和利弊进行了详细的考证。工作余暇则埋头著述,写下了大量开创性的研究著作。

1886年

《沈家本全集》《沈家本全集》

《刺字集》成书出版刊行。这是沈家本第一部公开印行的学术著作,也是他第一部研究法学的著作。由此,他一发不可收,又撰写了《秋谳须知》、《律例偶笺》和《律例杂说》等十余部书稿。秋审是清代刑部最重要的工作之一,《秋谳须知》是沈家本依据自己在秋审处多年任职所获的经验和对秋审条例的理解所作的总结,是研究清代秋审制度的重要著作。后两部书则分别是他经过多年研讨对《大清律例》部分条款的评议和解释汇集。可惜这些著作绝大部分没有刊印发行,难以在会上造成广泛的影响。这不仅是沈家本的个人遗憾,更是近代中国法学不可弥补的损失。但是,毋庸置疑,这种研究使沈家本具备了渊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从而为日后修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沈家本专心法律研究之时,正是中华民族危机日益加深之际。

1884年

法国侵略南、台湾屡次挑起战端,826日清政府被迫对法宣战。对这次战争,沈家本深为忧虑,曾写明志:“时危竞上平策,战苦难擎饮至杯;九兵戈方未艾,筹边慎莫付庸材。”可以说,这种爱国之情、忧国之心正是沈家本穷究法律的精神动力所在。

主治津、保

1892年

正当沈家本怀抱才具,困守司职的时候,由于上司的保举,他于1892年被外放天津知府,得以独掌一方,施展抱负。在天津知府任内,他“治尚宽大”,办理案件不凭主观臆断,注重实地查勘,并能够征求专业人员的意见。其中郑国锦谋杀刘明一案就是很有代表性的案例。天津府接受此案时,刘明已死去2年,尸体腐烂,难以取证。沈家本特意从京师调来有经验的仵作候永一起仔细查验,根据死者牙根及头顶骨呈色,囟骨突出的症状,得出刘明是受伤致死而非病死的结。最终查明是医生郑国锦与刘明妻子王氏因奸合谋,趁刘明患病之机以针治为名将其害死。证据确凿,郑国锦与王氏只能认罪伏法。案子的水落石出,不仅为沈家本赢得了声誉,而且为其它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可供参考的依据。

1897年

沈家本沈家本

夏,沈家本调任保定知府。保定是直隶首府、京师门户,地位十分重要。沈家本非常清楚肩上的重任,初到保定即诗励志:“循良遗迹仪龚遂,报最应渐泳素餐。”当时保定的法国教会势力强大,民族纠纷复杂,沈家本厌恶当时官场上盛行的居其位而不谋其政的行为,决心学西汉的龚遂,做一个奉职守法的好官。

同年,他主持保定郡试,身份虽然了,可是对科举制度的批评态度却一以贯之。

第二年正值百日维新,慈禧太后阴谋策动政变,命荣禄调甘军驻防长辛店。甘军调防时路过保定,纵火烧毁保定北关外法国教堂,酿成交涉案。经沈家本迅速调处,法国教士愿意以保定城中划出一块地方重建教堂作补偿了事。事情本可圆满解决,但清朝统治者对外软弱妥协,又派官员查办。法国教士气焰顿时嚣张起来,趁机提出苛刻条件,除要求赔偿5万两白银和占有清河道旧道署的地产外,还以保定府署东侧房产亦属清河道旧址为,要求将这块地也划给教堂。就在查办人员即将答应法国教士的无望要求时,沈家本以《保定府志》和韩菼碑文为历史依据,发挥律学辩才特长,对传教士妄图侵占府署东侧房产据理力争,最后取得胜利,尽其所能维护了国家主权和人民利益。

沈家本的才干得到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裕禄的赏识,奏报光绪求予以提拔。

1899年

《刑案汇览三编》成书。此书原拟刊刻付印,因庚子之变而辍。全书124卷,书后附录中外交涉各案件。沈家本编订该书的目的是为了使旧案例与新学说相互印证,因此收集了1838年以后有关清朝司法的大量资料,为后人研究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书后附录的中外交涉案件,对研究清朝末年列强强加给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具有很的史料价值。

1900年

9月26日,光绪帝谕拨擢沈家本为山西按察使。他接到谕命,未及赴任,就被“八国联军”阻在保定。法国教士因沈家本据理争夺回保定府署东侧房产一直怀恨在心,趁此机会遂向“联军”诬告他附和义和团。“联军”随即将他拘留,关押在保定北教堂里。后经鸿章等人交涉,他由被拘留改为监视居住,直到2月14日才恢复自由。沈家本身与国同,饱经劫难,感极赋诗,难诉一腔悲愤。其中他为怀念岳飞而写的诗句“精报遗恨,濡笔还挥涕”更是深深寄寓了他对时世家国的悲慨。

需要注意的是,主治津保期间,无论公务多繁忙,沈家本都没有放弃法律研究。

熔铸东西

“新政”改革为沈家本提供了大展宏图的良机。1901年11月14日,沈家本升任刑部右侍郎, 20日回京就职。离开刑部8年又重回故地,开始迎接他一生最辉煌的时期。

1900年

1900年以后,英、日、美、诸国在与中国续订商约时曾表示,如果中国律例与东西各国改为一律,即放弃在华的领事裁判权。为此,清廷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保举“熟悉中西律例者”修改《大清律例》。对于清廷而言,这次修律不过是一种政策上的权宜之计。在此错综复杂的格局中,沈家本凭借自己渊博的法律知识、丰硕的研究成果、深厚的法律经验及劳怨敢任的个人品格,与伍廷一起被保举修订法律。

沈家本对列强攫取治外法权早就视为国家民族的奇耻大辱,对朝廷昏聩庸顽、不思变革忧心忡忡,念念不忘改善法制、收回利权。因此一经任命,他立即以满腔热忱着手筹划修订法律事宜。

1904年

1904年5月15日,经过他与同僚近两年紧锣密鼓的筹备,修订法律馆终于开馆。开馆后主要翻译和研究东西各国法律,并整理中国法律旧籍。经此介绍到中国的东西诸国法律和法律学论著,涉及之广、数量之大,前所未有。使得比较各国体例,去芜存菁,轻而应用于改造中国旧律和创立新法成为可能。至于翻译过程中的调查考核,辨明文义和甄定名词,对于创建中国法律学更有重要意义。

主持修订法律伊始,沈家本就积极为将来法律的施行做准备。他深知清朝统治者历来认为法律无足轻重,绝大部分官吏对法律一无所知,因此他奏请设立法律学堂以造就新型法律人材。

1906年

沈家本—法制冰人沈家本—法制冰人

1906年,经过一年时间的筹备,中国第一所中央官办法律专门学校——京师法律学堂正式开学。沈家本被任命为管理京师法律学堂事务大臣。他以“会通中外”为指导方针,聘请了冈田朝太郎博士等外国法学家为学员授课,并支持冈田博士出版《法学通论讲义》作为学堂的基础教本。京师法律学堂的开办堪称中国法律史上的一大创举。以往,中国虽有聚徒讲授律学的传统,甚至以律学传家者也不乏其人,却没有法学。因此,创办法律学堂不仅是配合新法创制和施行的必要措施,更成为中国近代法学研究和教育的良好开端。

1910年(宣统二年)

兼任资政院副总裁。次年,任法部右侍郎。专治法学,曾收集我国古代法律资料整理和考订。又奉命主持修订法律,建议废止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用修订的《大清现行刑律》取代《大清刑律》,并研究和参照国外刑律,制订《大清新刑律》,对刑法作了改革。他著有《历代刑官考》、《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明律目笺》、《文字狱》、《刑案汇览》、《读律校勘记》,另有《古今官名异同考》等。后人编有《沈寄簃先生遗书》、《枕碧楼丛书》传世。

沈家本受命为修律大臣期间,最主要的活动是修订旧律、创制新律的立法实践。修订旧律即是对《大清律例》的全面改造,改造成果主要体现于《大清现行刑律》中。该法典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和刺字等残酷的刑罚,禁止刑讯和买卖人口,废弃了奴婢律例,统一了满汉刑律。虽然从大端而言,这仍是一部旧式的刑法,但正是这部过渡时期的法典的制定意味着传统法制创新的开始。

在新制定的一系列专门法典中,《大清新刑律》是最重要的。该律摒弃传统诸法合体的旧制,是一部单纯的刑法典。此诸旧律,它有五个方面的变化:改旧律的笞杖徒流死五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附加刑有剥夺公权和没收;削减了旧律繁杂的死罪条目;确定了死刑唯一的原则;废除了旧律的援引比附制度;重视惩治教育。

身穿汉服的沈家本身穿汉服的沈家本

1912年2月12日,清帝退位,沈家本的仕途生涯与清王朝同日告终。

中华民国成立后,国内由沈家本担任司法总长的呼声甚高。袁世凯伪装拥护共和窃据临时大总统后,也属意于他。宦海浮游近50年,年过古稀的沈家本最渴望过的是这样的生活:“与世无争许自由,蠖居安稳阅秋。小楼藏得书千卷,闲里光阴相对酬。”他引疾不出,专心著述,完成了他最后一部著作《汉律摭遗》。该书征稽广博,取材严谨;考辨发微,务求穷尽。相比而言,远胜杜贵墀的《汉律辑证》和张鹏一的《汉律类纂》,使汉律研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

沈家本虽闭门不出,但对风飘摇中的破碎山河却无时不深怀忧念。

1913年

1913年初,他在病榻上赋得《梦中作》:

可怜破碎旧山河,对此茫茫百感多。

漫说沐猴为项羽,竞夸功狗是萧何。

相如白壁能完否?范篆金铸几何?

处仲壮心还未已,铁如意击唾壶歌。

《沈寄簃先生遗书》《沈寄簃先生遗书》

念念不忘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与放翁遗诗异曲同工、异代同悲。

时光无情,沈家本壮志未酬,却已心余力衰。1913年7月12日他在京溘然逝世,享年73岁。噩耗传出,举国叹惋。诗词祭文,咸述其功。正是:

法学匡时为国重,

高名后以书传。

主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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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法律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贯彻于修律的实践当中。他全面阐明了修订法律的根据,指出:法律应该伴随今昔形势的不同,而为之损益,不能简单袭用。特别是他把中国置于世界的范围以内,进行考察,借以说明海禁大开以后的中国,万难固守祖宗成法而不变。否则“以一中国而与环球之国抗”,优劣之势,不言自明。为了贯彻“务期中外通行”的修律方针,他“参考古今,博稽中外”,认为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比中国封建旧律文明、进步,中国必须“取人之长,以补吾之短”,“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之为愚”。

沈家本引进西方法律时,反对完全抛弃中国传统的法律,他说:中国“礼教风俗不与欧美同……若遽令法之悉同于彼”,将会增加修律的阻力,“又安能会而能之,以推行于世”。为了实现“会通中外”的修律方针,他积极组织力量,翻译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作为修律的蓝本。同时,奏请设立法律学堂,培养专门司法人才,聘请外国法学家充当法律顾问和派员赴外国考察。

民主主义法律思想

沈家本认为“各法之中,尤以刑法为切要”,应以制定新刑律为整个修律工作的起点。鉴于中外刑制“中重而西轻者为多”,遂以刑法“当改重为轻”为首要步骤。为此,奏请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死刑一般用绞,只有谋反、大逆及谋杀祖父母、父母等重罪,才用斩刑;将戏杀、误杀、擅杀3项虚拟死罪改为流徙,以重名实而讲实际。

沈家本与家人合照沈家本与家人合照

沈家本从修订法律的需要出发,比较重视研究法理学。他说:“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不明。而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他从中外法学的比较中,发现“大抵中说多出于经验,西学多本于学理”,强调经验与学理应该并重,互相结合,并由此而对一系列涉及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

①法律的概念、作用以及和政治的关系。他说,法是“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是在“学校衰微,世道凌,巧伪变诈,无所不为之习日渐溃焉”的情况下出现的。法的作用,一者治民,一者治国,所谓“为政之道,首在立法以典民”,“世无无法之国而能长久者”。他认为法律是“政之辅也”,“律学明而刑罚中,于政治关系甚大”。因此他在取法西方、制订新律时,首先“深究其政治之得失”。

沈家本塑像沈家本塑像

②法须统一。沈家本认为,首先,立法宗旨必须统一,即坚持以法为“国家惩戒之具”,而非“私人报复之端”,如果借刑泄忿,使立法宗旨两歧,将会发生法重刑滥之弊;其次,断罪之律必须统一,如果新旧参差,势必使法律丧失信用;最后,适用法律必须统一,不因犯罪者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法之及不及,但分善恶而已,乌得士族匹庶之分”。

③法乃道德教化之辅。沈家本继承了“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传统法律思想,并结合世界的发展潮流,阐明了法只是“辅教之不足”的一种必要手段;即使在三代盛世,也不能“废刑而不用”。由于犯罪的根源之一是“歉于教化”,因此,他反对用严刑峻法束缚民之手足,提出“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刑罚与教育互为消长”,特别是对于未成年犯,要“以教育涵养其德性,而化其恶习,使为善良之民”。

④用法在人。沈家本认为立法善固然重要,但循法行法尤其值得重视。他反复阐明“法贵得人”、“用法在人”的道理,说:“法之善者,仍在有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大抵用法者得其人,法即严厉亦能施其仁于法之中;用法者失其人,法即宽平亦能逞其暴于法之外”。他建议仿古制设立律博士教习法律,使国家的中枢以至地方官吏皆能知法。同时,积极筹设法律学堂,为执行新律培养人才。由于他强调用法在人,因此主张以严刑惩罚贪利、曲断、骫法、坏法的司法官吏。

历史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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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嘉:沈家本与薛允升同为晚清的重要法学家,薛允升为旧制殿后的集大成者,而沈家本则为我国法制现代化之奠基者。沈氏为中华法系承先启后的伟大人物,一生精研中国传统律例,并在清朝国史倾颓之际,受命为修律大臣,取法欧陆法制,起草现代化的法典,并编译介绍外国法典及法学,成立法律学校培养法律人才,奠定立法制度规模,开启我国对现代法律之研究风气,使我国法制现代化得以赓续前进。

轶事典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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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在天津任上审理的奸杀案详细案情

沈家本塑像沈家本塑像

《沈寄簃先生遗书·寄簃文存》卷五《补洗冤录四则》记述了奸杀案之详情:天津县郑国锦在行医中认识了在天津县城寄住的刘明和王氏夫妇。郑因给王氏看病两人渐生奸情。后郑与王氏商定,乘刘明患病,假以针治为名,将其致死。刘被针刺致命穴位而殒命后,郑即将刘的尸体棺殓,谎称病故,通知刘的兄弟来津将尸棺运至原籍埋葬。事发后,“经天津县访拿审供”,“委天津府检验”。为了弄清刘明的死因,沈家本率同静海县知县和候补知县亲赴静海杨官店村刘明的冢开棺验尸。经检验,发现刘的牙根及头顶骨为红赤色,囟门骨浮出,证明死者为针刺而亡(此法为旧籍《洗冤录》所未载)。并特意从京师调来有经验的仵作,一起查勘和讨论,最终不但使案情水落石出,使罪犯得到应有的惩处,还弥补了《洗冤录》的不详不尽。

人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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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父沈丙莹,进士,曾任刑部郎中、贵州安顺府知府。

主要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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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著有《古今官名异同考》《读史琐言》《史记琐言》《寄簃文存》《枕碧楼偶存稿》《历代刑法考》《律目考》《历代刑官考》《刑志总考》等30余种。后人辑有《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22种、乙编13种。 此外还有未刻书目,如《秋谳须知》《律例偶笺》《律例杂说》《读律校勘记》等。

沈家本喜治目录学,家富藏书。“枕碧楼”是他著述、藏书之所。晚年有诗曰:“与世无争许自由,蠖居安稳阅春秋,小楼得书数千卷,闲里光阴相对酬”其藏书先后达五万余卷。辑有《枕碧楼丛书》12种。又曾多为藏书家所编书目写序跋,先后写有《天一阁书目跋》《天一阁见存书目跋》《天禄琳琅书目跋》《书四库全书提要政书类后》等,著《古书目四种》《续汉书志注所引书目》《三国志注所引书目》《世说注所引书目》《文选李善注所引书目》等,这些专科书目对古典目录学的研究留下了颇有价值的资料。

后世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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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故居沈家本故居

沈家本故居在宣武区上斜街金井胡同1号。为宣武区重点保护文物。 故居是一座三进四层的院落,进门第一层为一座两层小楼。沈家本于1900年入京至1913年逝世一直住在这里,其许多著作都在这里完成。院中的前排小楼是沈家本于1905年筹资建成,题名为“枕碧搂”楼中曾藏书5万余卷。《枕碧楼偶存稿》《枕碧楼丛书》均是由此得名,他的书稿《沈寄先生遗书》为现代研究我国古代法律之必读文献。“枕碧楼”下有会客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