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作家协会 编辑

省群团机关单位

黑龙江作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委员会领导下,由全省各民族作家、作者文学工作自愿结合的群众性专业团体,是省群团机关单位。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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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黑龙江省作家协会

外文名:HeilongjiangWriter’sAssociation

主管部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委员会

性质:群众性专业团体

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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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落实中央及省委对文学工作的指示;组织作家、会员学习列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三个代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有关精神;采取多种形式提作家的思想艺术素质,解放思想,不断提高全省作家文学创作的思想艺术水平。

(二)组织作家、作者以多种形式深入改革第一线体验生活,熟悉了解全国及我省改革和经济建设情况创作出反映改革现实的优秀作品

(三)制订长远规划和近期创作任务,侧重抓好长篇小说儿童文学、影视文学和报告文学文学样式的文学作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创作条件;促进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

(四)代表作家利益,维护作家的权益。

(五)负责作协会员的发展和管理工作;组织作家、作者的联谊活动,促进新作家之间,各民族作家之间,专业作家与业余作者之间的相互了解,沟通文学信息,交流创作经验

(六)负责文学队伍的交流、培训工作;扶持、培养文学新人。

(七)了解研究国内外各种文学门类概况、撰写评论文章,召开作家作品研讨会

(八)组织全省文学作品评活动;负责国家文学作品评奖活动的推荐工作。

(九)负责同省外和国外作家的交流、接待工作。

领导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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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作协系省委领导的群团机关,党组书记由省委任命,主席、副主席由作家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组成主席团,驻会主席、副主席由省委根据作代会选举的人选任命。日常党政工作由党组书记、主席负责。

行政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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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作家协会经省委1986第31次常委会决定成立,为独立的正厅级机构。

行政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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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作协为省委领导下的独立厅局级机构,业务上接受省委宣传部指导。

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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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迟子建

党组书记 :陈文远 

一级巡视员 :司兆国  

党组成员、副主席 :赵儒军 

党组成员、副主席 :陈永恩

创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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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文学创作委员会

朝鲜民族创作委员会

老干部创作委员会

报告文学创作委员会

散文创作委员会

散文创作委员会

少数民族创作委员会

少儿创作委员会

文学评论委员会

杂文创作委员会

小说创作委员会

老作家采访团

创意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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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动漫与网络游戏创意中心

黑龙江省文学创意中心

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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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

组联处

创研室

下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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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红文学院

黑龙江省诗词

北方文学》杂志

企业文化》杂志社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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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作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委领导下、黑龙江省各民族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黑龙江省作家协会是中国作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作家协会的工作指导。

第二条 黑龙江省作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省各民族作家,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全民族的思想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黑龙江省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通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等举措,发挥作协作为人民团体的协调和凝聚作用,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黑龙江省作家协会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民主、团结、服务、倡导的原则。

任 务

第五条 组织作家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六条 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推动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学传统革命文学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鼓励作家创作挖掘我省历史文化源的文学作品,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多出优秀作品,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人民。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学评论,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引导。

第八条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鼓励和帮助作家从现实生活中汲取营养,丰富自己,努力反映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反映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为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作出贡献。

第九条 发现和培养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关心青年作家成长,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文学队伍;担负面向社会对文学从业人员进行文学评奖、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资格评审等职责

第十条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作家。尊重少数民族文学的传统和特色;尊重少数民族作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创作。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学交流,促进各少数民族文学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一条 努力办好本会所属的杂志和网站。坚持正确导向,不断提高质量,努力实现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十二条 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巩固和扩大全国各民族作家的大团结,增进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家以及海外同胞中作家的联系、交流和友谊,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第十三条 加强同兄弟省市作家协会和作家之间的联系与团结,交流经验,虚心学习,促进我省文学事业的繁荣;推进中外文学交流,参加国际文学活动,增进同世界各国作家的友谊,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社会进步。

第十四条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协会管理,加强会员自律,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五条 增进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积极开展与媒体、企业等社会各界的联系合作,促进文学产业发展,营造有利于作家协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和市场环境,发挥文学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举办作家的福利事业,积极帮助会员解决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困难。

第十六条 广泛联系志在繁荣社会主义文学的文学社团;做好业务由本会主管的全省性文学社团的管理工作。

会 员

第十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八条 凡赞成本会的章程,在我省生活、学习和工作,发表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理论研究、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团体会员推荐,或个人会员两人介绍,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个人会员。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在我省工作或生活者,应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十九条 凡赞成本会的章程,并有相当数量个人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的市、地、产业作家协会等,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外省作家协会会员迁来我省者,通过一定程序办理转会后即为个人会员;我省作协会员调到外省者,如本人要求,本会负责将其会籍介绍给外省作协。

第二十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享用本会的福利设施等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二十一条 本会对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或该系统的个人会员。

第二十二条 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组 织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黑龙江省作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

全省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省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黑龙江省作家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省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省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团体会员组织居住本地或本系统所属的本会个人会员,通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全省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由团体会员从其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在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省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批准全省委员会委员的更和增补;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省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全省代表大会和全省委员会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全省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全省委员会由全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各团体会员参加全省委员会的委员实行团体委员制,由团体会员从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报请全省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在全省委员会闭会期间,各团体会员推举的全省委员会团体委员,如因工作变更等原因出现缺额时,替补人选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报请主席团审议通过。全省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七条 全省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团委员各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至两次。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需要以及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若干个由作家、评论家等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必要时设立名誉职务。具体人选由全省委员会推举或主席团聘请。

经 费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会员会费;三、社会赞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服务。

所获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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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22日,黑龙江省作协机关党支部被中共黑龙江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授予“黑龙江省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