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条 编辑

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灭亡中国的秘密条款

二十一条,又做“廿一条日语:対華21か条要求),是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灭亡中国秘密条款。1915118日由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当面向袁世凯提出。

袁世凯没有拒绝这“二十一条”,只是采取了拖延策略,同日本进行秘密谈判。1915年5月25日,中日双方在北京签订了"二十一条"的修正案《中日民四条约》。后来,因为全国人民的一致反对,以及列强在华利益上的矛盾,日本的要求没有全部实现。

“二十一条”要求的提出,严重损害了中国国家主权,完全违背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激起了国内的反日浪潮与民族情绪。“二十一条”交涉时期的爱国反日运动,也成为了五四运动的预演。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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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二十一条

外文名:対華21か条要求

性质:不平等秘密条款

提出方:日本

提出时间:1915年1月18日

条款目的:妄图灭亡中国

条款内容:分5号,共21条

交涉时间:1915年2月2日-1915年5月9日

交涉代:陆徵祥(中)、日置益(日)

交涉结果:袁世凯对日妥协,中国被迫签订《中日民四条约》

废除时间:1923年3月10日正式废除《中日民四条约》

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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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背景

  • 袁世凯复辟帝制

袁世凯的日本顾问有贺长雄袁世凯的日本顾问有贺长雄

总统府交涉管的关键人物是袁世凯的顾问有贺长雄,负责袁和有贺之间联系的,在国内是袁世凯的心腹幕僚曾彝进。在日本提出“二十一条”的次日,袁世凯就曾彝进两次往访有贺,打探消息,并有贺回国面见日本元,打探他们对大隈内阁提出“二十一条”的态度

在谈判过程中,有贺长雄前后两次返日、积极活动,使得松方正义元老介入交涉,延缓了日内阁即刻增兵的步伐,并在御前会议中向大隈施压,最终使得日内阁在损害中国主权最甚的第五号交涉问题上退让

利用舆制日

在“二十一条”交涉期间,北洋政府还有意将条约内容和有关交涉情况透露给新闻界,用以鼓噪舆论,企图借此向日本表示,答应全部条件确有困难。

1915年1月22日,《大公报》要闻栏内有“大总统封交密议案”,关注了此次中日交涉。同日,上海《申报发表时评和专,指出日本驻华公使“已向政府提出种种可愕之条件”,并刊登日本人组织的东方通信电,中日两国交涉已于18日开始。

1月26日,《申报》《大公报》报道了日本要求的大致内容。此后,两报不断登载“二十一条”内容和交涉情况。

“二十一条”内容和交涉内幕的曝,在国内引起了强烈反响,推动了国内反日舆论的涨。爱国人士纷纷谴责日本的无理要求和侵略行径,致电外交部坚决要求不予承认。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民众举行集会进行抗议,抵制日货,成立各种形式的民间团体,表达对政府抵制日本强权、维护国权的支持。

在借助社会舆论外,袁世凯还密电冯国璋联合十九将军发通电,声称拒绝日本要求,不惜一战,以增强自己谈判的力量。但是袁世凯的这一套把戏,被日本帝国主义一眼看破。日本外相加藤于2月3日电告日置益说:“各省将军通电一事,此为袁氏权诈老套,对我帝国进行毫无影响。”

寻求列强帮助

舆论层面并不能遏制日本的侵略野心,而日本对袁世凯内心之虚弱亦了如指掌,对袁仍步步进逼。为了缓解日本的压力,袁世凯只能重施近代中国统治面对列强压迫时之故技——“以制夷”,企望以此牵制日本的行动。 虽然日本要求北洋政府对此次谈判“绝对保密”,但为了引起列强的关注和干预,北洋政府决定将“二十一条”内容披露给英、美各国。

外交总长陆徵祥每次与日本公使谈判之后,都在外交部召开小型会议,讨论谈判中遇到的问题。这为顾维钧等人向英、美透露“二十一条”有关情况提供了充分的信息来源。顾维钧在袁世凯和陆徵祥的支持下,每次都尽量以最快的速度与美国公使芮恩施和英国公使朱尔典见面,透露一些信息或听取他们的一些意见。

袁世凯签署《中日民四条约》的文件(北京大学档案馆藏)袁世凯签署《中日民四条约》的文件(北京大学档案馆藏)

《中日民四条约》包括2个条约及13件换文,即《关于山东省之条约》及附属换文2件:《关于山东事项之换文》《关于山东开埠事项之换文》;《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及附属换文8件:《关于旅大南满安期限之换文》《关于东部内蒙古开埠事项之换文》《关于南满洲开矿事项之换文》《关于南满洲东部内蒙古铁路课税事项之换文》《关于南满洲聘用顾问事项之换文》《关于南满洲商租解释换文》《关于南满洲东部内蒙古接洽警察法令课税之换文》《关于南满洲东部内蒙古条约第二至第五条延期实行之换文》;另外有《关于冶萍事项之换文》《关于福建事项之换文》《关于交还胶澳之换文》3件换文。

条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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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提出的“二十一条”要求共有5号,分为21条。具体如下:

二十一条具体内容

号数

款数

具体内容

第一号: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

第一款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

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该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地位

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

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

第一款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第一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

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

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轇轕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

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第六款

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第七款

中国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以上内容充分暴露了日本欲将全部中国沦为其附属国的狰狞面目。

日置益公使面交的“二十一条”要求原档

各方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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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各界

日本提出“二十一条”消息见诸报端之初,全国各省、各界纷纷要求政府宣示日本所提条件的具体内容。国内各报竞相刊载有关消息,发表措辞尖锐的言论。北京进步党机关报《亚细亚报》评论说:“二十一条侵害我国重大主权,绝不应当与之谈判,坐而亡不如战而死。”群众的反对声更是一浪高过一浪。

1915年2月13日,安徽进步党、省教育会、商会电大总统、外交部、参政院,要求对日本的横蛮要索,毫无余地地“严拒绝”,而且表示假如有意外,愿与政府共患难。

2月17日,上海洋货商业公会丁骏照、贝仁元、乐俊宝、项松龄、邹希曾、徐世堂致电袁世凯等人,指出:报载日人无理要求,国民都“同深愤激”,寝食不安,希望政府据理交涉,誓勿承认。

2月20日,浙江杭州商务、教育等会惊骇之余,痛心疾首,致电总统府说,报纸上登载日本突然提出条件酷烈的要求,逼迫万状,不仅严重损害我国统治权,而且将全国路矿精华一网打尽,此后本国工商业更无立足之地。

2月22日,浙江绅民朱福诜、徐定超、杨晨、王咏霓、虞和德、田世泽、徐光溥、林丙修、世祯等致电袁世凯等人,要求将中日交涉内容择要宣示,以释群疑。他们表示,如果日本逼人太甚,国人将“忘身忧国,毁家纾难”,义不容辞。

3月18日,上海国民对日同志会、中华民国请愿会、留日学生界代表等发起国民大会,到会者3万多人。会后以詹天民等人的名义致电袁世凯,电文指出:“日人无理要求,增师威胁,一敌得志,均势破裂,列强复起,何以为谋?国家存亡,在此一举。”电文还表示,到会的3万人,“皆愿毁家捐躯,以纾国难”,希望政府“中止谈判,宣示条件,筹备武备”。

3月20日,江苏沈朱轼、顾文濬、、陆渠、朱祥、顾清、戴思、唐人杰等致电陆征祥、曹汝霖,希望他们在交涉中折冲樽俎,“责任两公,关系存亡,万勿迁就”。

同日,留日学生暨国民请愿会、对日同志会,用绅商学各界名义,刊发传单,于午后在张园开会,300多人到会。大会商定4条办法:一电请中央拒绝日本要求,二通电各省组织分会,三设立报馆鼓吹,四筹备二次大会。

在中日“二十一条”交涉中向袁世凯政府发出电文的还有广州商务总会、安徽进步党、安徽教育会、安徽商会、杭州商务会、杭州教育会、湖南商务总会、奉天农工商学各总会、广东报界公会、成都商会、成都教育总会、广西进步党支部、南昌商务总会、广西商会联合会、上海国民大会、京师救国储金团、天津救国储金团、京师商务总会、甘肃兰州救国储金团等等。

此外,各城市爱国团体如上海的“国民对日同志会”“外交后援会”“救国急进会”,杭州的“爱国会”,山东的“救亡团”,江西的“妇救国会”,广东的“中华商务救亡会”,四川的“国事研究会”等,也纷纷集会,拒不承认“二十一条”,誓雪国耻。

日本发出最后通牒后,中国民众的愤怒达到了高峰。“毋忘国耻”的标语在全国各处都可以看到,或涂写在墙壁上,或附在商品的商标上,或印在信封上。

青年学生的态度(封面为毛泽东1915年5月7日题诗)青年学生的态度(封面为毛泽东1915年5月7日题诗)

各地青年学生尤为悲愤,有的愤而自杀,有的断指写血书,有的要求入伍,请缨杀敌。北京各学校学生议决,每日课余诵最后通牒一遍,以示不忘国耻。北京商会定5月7日为国耻日,全国教育联合会则决定各学校每年以5月9日为“国耻纪念日”。1915年5月7日,南一师的师生集资刊印《明耻篇》,毛泽东愤然题言志:“五月七日,民国奇耻;何以报仇?在我学子!”冲天忧愤、报国大志骤涌笔端。

同日,上海国民大会5万多人表决,“死不承认,恳政府本国民之决心,背城一战,民等愿毁家捐躯,后援政府”。

汉口镇江、汉阳、福州等地纷起响应,相继发动反日运动。5月13日,汉口日侨准备举行提灯会,庆祝日本所取得的“外交胜利”。当地学生和商民怒不可遏,群起捣毁日本商店,迫使日本侵略者取消了打算举行的“庆祝会”。

5月23日下午,在天津广东会馆,直隶救国储金团召开成立大会,1万多人到会。成立会上,储金团各干事纷纷登台演说,无不慷慨激昂,热心劝募的人更是泪流满面。台下的听众都极为感动,踊跃捐款。会场中还有人卖水、啤酒、点心、肥皂等小商品,售物所得款项全部充作救国储金。

海外华人

中日“二十一条”交涉,也激发了海外华人强烈的爱国心和对日本的反感。在海外,各商会、华侨会、留学生等团体和个人也致电外交部抗议日本的无理要求。留日学生反应最为激烈。

2月11日,留日学生千余人冒东京集会,反对日本政府对华提出“二十一条”,大会决议:(一)电政府力拒日人要求,并请宣布该条件内容;(二)发布印刷物,敬告全国父老;(三)自国民立脚点,对于友邦发表国人所持之态度;(四)派遣代表回沪,组织暂时机关,联络海内外爱国之士,合筹对外方法;(五)筹备全体学生回国之事,以备有事时不致临事张惶。大会还决定20日派遣代表由长崎归国,分赴京、沪等地。会议期间,“各家论事,秩序井然不紊”,“有号哭者,有击案者,有捶胸顿足者 ,忧痛之余,自然发露,究无妨于大体”。

大阪中华商务总会致外交部函大阪中华商务总会致外交部函

大阪中华商会致电外交部警告说,中日交涉存亡攸关,一经承认,即失主权,此后虽欲自拔,万难脱其羁绊。对日本的横暴要求,普天同愤,“灭亡惨祸,环海共惋”。各侨民愤慨已极,虽命之赴汤蹈火,亦所不辞。乞求政府力拒日本要求,万毋畏缩,坠其谲谋,而蹈朝鲜覆辙。

神户中华商会指出,如果政府接受日本所提要求,将来各国必将效仿,国将不国,因此,请政府坚持公理,正式宣布真相,征求国民意见,如此,则内忧外患,或许从此可消除。

横滨华侨亲仁会也要求力拒日本无理要求。

菲律宾华侨发起反对“二十一条”的爱国活动。3月10日,发起者布告菲律宾华侨:“近因中日交涉,我政府严守秘密,其实日人要索各条件,不待我政府承认,已极力进行。于此国家险象环生,转瞬失机,将为埃及、朝鲜之续,非急与维持不可。凡我华侨皆国民一分子,救亡责任是宜分担,与其坐而待亡,作日人牛奴隶,孰若牺牲一切,乘时挽救,犹可希冀未然。第兹事体大,必集各界团结力,共筹对付,为政府后盾,乃克有济。”布告还提出:“不宜分党派,不宜畏烦难,只知有国不知其他,群策群力一致进行。”

此外,印尼侨民、爪哇华商会、泗水商务总会、小吕宋华侨救亡团、檀香山少年演说社、留英学会等华侨团体不断电请政府坚拒日本的无理索取。欧美各留学生会、华侨团体、商会、华人会馆无不亟求袁世凯和外交部保全国家主权,拒绝日本强求,并愿筹款以作后援。

条约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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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日本是挟武力以最后通牒方式强迫中国接受其要求,故此5月13日中国外交部就此次中日交涉发表声明,强调:“中国不得不勉从最后通牒所开各节。如列强对于保持中国独立及领土完全暨保存现状与列强在中国工商业机会相等主义所订之各条约,因此次中国承认日本要求而受事实上修改之影响者,中国政府声明非中国所致也。”

“勉从”与“非中国所致”的说法,实际上为其后中国否认“中日民四条约”埋下了伏笔。

“中日民四条约”签订时,国会已为袁世凯废弃,故该约未经国会正式通过批准,法律手续不周,亦为中国政府其后否认该约之理由。再者,“中日民四条约”签订不过一年,袁世凯即忧病而亡,由于中国政局的动,其后之中国政府均不承认此约之有效。

因此,当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国在巴黎和会上以战争遗留问题而提出重审此约有关问题之议则顺理成章,理由为:该约“系强迫签订。该约虽经中国签字,然中国并不因签字之故,而失去其交由和会修正之权。盖中国之签订此约,实迫于日本最后通牒之迫压。当时中国所处之境遇,尽失其自由磋商之权,一切条件皆由日本所指定,中国不得有所提议也。”

其后有关该约存废之交涉历经波折,虽日本坚持其有效性,但中国政府始终不予承认,该约之履行亦因此而成空文,直到1923年3月10日,中国政府正式宣布废弃“民四条约”。

历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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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国家权益

《中日民四条约》签署后,中国朝野始终抵制,日本并不能得到实。中国代表在巴黎和会中力争山东问题,并在1922年华盛顿会议中收回山东权益。

至于满蒙权益部分,除袁世凯制定种种法令限制外,东北地方当局张作霖也进行了有力的抵制。张作霖不肯执行满蒙条约,通过省长或县知事下达了一系列排日法令,使商租、杂居始终成为悬案。日本对张氏之漠视日本在满蒙条约上之利益,称其“违反条约”,或“漠视条约”,无法容忍。张学良接掌东三省后,延续张作霖之政策,除建筑满铁并行线外,屡颁禁止租售土地予外国人之命令与办法,尤其加强对韩人的取缔。

日本原本期待中日新约的签订与实施能根本解决中日现存问题,使日本在南满、东蒙取得之优越地位得以稳定发展。但中国所筹拟之对策,使日本人不唯不能享受特权,反而处处受限。日本视“二十一条”要求为解决中日悬案之必要手段,事实上却产生更多悬案。

激发爱国运动

中日交涉的结果,对日本而言,除旅大租借地以及南满、安奉两铁路归还期限延长外,对于其在华地位并无实质帮助 ,反而激起了中国国内强烈的反日浪潮与民族主义情绪,形成为一波高涨的爱国运动,即便是最终对日妥协的袁世凯和北洋政府,一时亦不能或不敢公然压制此等民族主义情绪之表现。

由“二十一条”交涉而起之爱国反日运动,为其后五四运动爆发之预演,诚如论者所谓:“中国的民族主义情绪衰而复盛,成为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中一个决定性的推动力量,五四学生运动就是这股风气继‘二十一条’时的反日运动后的一次更大爆发。”“从这个角度看,可以说‘二十一条’时期的反日运动正是承辛亥革命启五四运动的转折点。”

恶化中日关系

另外一方面,中日有关“二十一条”交涉的重要意义在于,日本“原是想一举宰制中国并独霸东亚,但也是激长中华民族运动最有力的鞭笞,这幕交涉遂成为近代中日两国关系恶化的大关键”。

此后,关东军认为中国漠视日本条约权益,侵犯日本条约利益,又不肯解决悬案,乃悍然发动“九一八”事变,希望借成立“满洲国”,一举彻底解决满蒙悬案。日本政府则不惜退出国联,不断压迫中国承认“满洲国”,导致中日战争之爆发。1941年12月9日,珍珠港事件后国民政府对日宣战,中日所有条约废止。1915年“二十一条”交涉以来之满蒙问题,最终以战争手段解决。

历史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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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钊:日本帝国主义压迫中国,提出致我死命的二十一条款。(1924年5月1日)

瞿秋白:日本对中国提出的二十一条,是中国近年来爱国运动——民族主义运动的出发点。(1924年5月4日)

陆定一:“二十一条”是亡国的,汪逆的卖国协定也是亡国的,将来再有什么条约或协定,也一样是亡国的。(1940年2月5日)

中国近代史新编》: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独占中国、变中国为殖民地的罪恶条款,是甲午战争以来对中国侵略的恶性发展。(1981年出版

《中国近代通史》:日本向中国提出的“二十一条”,内容广泛……表现出日本对华侵略扩张之急迫与贪婪。更严重的是,日本不仅提出了大量的经权益要求,还提出了诸如聘用顾问、合办警察等事关国家主权根本的政治性要求,充分暴露了其利用时机、加速对华扩张、攫取各项权益、最终将中国变为其独占势力范围甚或殖民地的侵略野心。(2009年出版)

《中华民国史:“二十一条”要求,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充分暴露出日本帝国主义把中国变为其独占殖民地的狰狞面目。(2011年出版)

《中国近代史》马克思主义工程系列教材):日本提出的“二十一条”要求,实质上是要变中国为日本独占的殖民地。(2019年出版)

历史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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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政府接受最后通牒的消息一经传出,群情激愤,举国认为是奇耻大辱。各城市爱国团体,纷纷集会,拒不承认“二十一条”,誓雪国耻。

1915年5月16日,上海企业家穆藕初致电全国教育联合会,要求与会代表通告本省大中小学校,勿忘5月7日国耻。5月20日,江苏教育会通过全省学校,以每年5月9日作为国耻纪念日,并列入校历。全国教育联合会后通过决议将每年5月9日作为国耻纪念日。

北伐统一后,国民党中常会于1930年正式定5月9日为国定国耻纪念日,到1940年5月国民党中执委常会决定将5月9日并入7月7日抗战建国日一起纪念,国耻日才不再为正式的纪念节日。

相关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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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关于二十一条的部分学术著作

著作名称

作者

出版时间

出版社

《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

王芸生

2005年

三联书店

《帝国主义与中国政治》

胡绳

2012年

新知三联书店,

《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

唐启华

2019年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乱世潜流:民族主义与民国政治》

罗志田

2001

上海古籍出版社

《拒日图存:中国对日“二十一条”交涉及其影响》

2018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论文

关于二十一条的部分学术论文

论文题目

作者

发表时间

所属刊物

《“二十一条”最后通牒的时限》

龚炳南

1986年

近代史研究

《张作霖与“二十一条”交涉》

王海晨

2002年

历史研究

《重论中日“二十一条”交涉与袁世凯帝制野心的关系》

张国平、吴佩林

2003年

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袁世凯与“二十一条”》

马良

2005年

历史教学

《袁世凯与二十一条新论》

苏全有

2005年

船山学刊

《袁世凯与日本对华“二十一条”谈判》

宋开友

2005年

江西社会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