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编辑

海洋权益和过境自由海洋环保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C)。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的决议条文。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和顺利通过与中国著名外交家厉声教努力分不开。

2014年1207日《中国政府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2016年05月12日《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就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接受中外媒体采访实录》对这个公约的一些重要问题做了很专业的解读,有利于普通人开阔视野。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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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外文名: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

颁布时间:1982年12月10日

实施时间:1994年11月16日

发布单位:联合国

主要内容:海洋权益和过境自由海洋环保

条目:共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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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公约中关于海域的划分公约中关于海域的划分

第1、2次海洋法会议,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参加会议的国家中,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只占其中的一半。会议通过的4项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即:《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渔业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广大沿海国家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

而第3次海洋法会议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会议,此外还有联合国专机构的成员参加,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斗争的结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11月16日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内容

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

生效

公约中规定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示意图公约中规定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示意图

其中,有些内容是对旧的法律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例如,对领海宽度的确定,对大陆架边缘的界定等;有些则是新建立起来的制度,如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等等。“公约”是国际间多种势力相妥协的产物,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甚至严重缺陷,但就总体而言,仍不失为迄今为止最全面、最综合的管理海洋的国际公约。

自1971年第26届联合国大会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以后,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同霸权主做了不懈的斗争,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产生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该“公约”于1982年12月在牙买加开放签字,我国是第1家签字的国家之一。按照该“公约”规定,公约应在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一年生效。从太平洋岛国斐济第一个批准该“公约”,到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交付批准书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该“公约”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公约”,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批准该条约是附加条件的。

管辖

西兰小国主张之主权水域与英国重叠西兰小国主张之主权水域与英国重叠

海洋法会议与公约的出现,是由于西方强权扩后,传统“公海自由航行(freedom of the Seas)”原则不敷使用。“公海自由航行”来自荷兰海军舰炮的射程,从陆地起算三海里之外算是“公海”。但二十世纪中期以后,各大国为保护海上矿藏、渔场并控制污染、划分责任归属,传统公海概念已不敷使用。国际联盟曾在1930年召开会议对此讨论,却没有结果。而海上强权美国首先由杜鲁门在1945年宣布,美国领海的管辖延伸至其大陆架,打破了传统公海的认定原则。紧接着,众多国家延伸了领海到12海里或200海里不等。到了1967年,只剩下22国沿用3海里的早期规定。有66国宣告了12海里领海,而有8国宣告200海里管辖。到2006年,仅剩新加坡与约旦继续使用3海里的规定。

50年代英国外海私人占据宣告独立50年代英国外海私人占据宣告独立

一个特殊案例可以说明早年海上管辖的混乱与吊诡:早年当英国行3海里政策时,有人在1967年占据了其外海以往海军废弃的一座堡垒,自称成立国家,叫西兰公国。有英国只航行经过,遭“公国”人射击。但英国法院认为,该处在3海里外,已属公海。后来该公国〔人口五人〕发生“政”,英国竟称无权干涉。英国直到1987年才将领海依公约扩充至12海里,而“西兰公国”也声12海里主权,英国虽可依据“大陆架”原则主张该区,却为避免法律问题而使西兰公国存在至今天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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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会议

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两年后达成以下公约:领海与临接海域公约·大陆架公约

·公海公约

·公海生物资源与渔业公约

该等公约在1958年前后皆已由美国、苏联、等国家批准生效。

第二次会议

1960年联合国继续召开第二次海洋法会议,却未能达成更新的决议。

第三次会议

1973年联合国在纽约再度召开会议,预备提出一全新条约以涵盖早前的几项公约。1982年断续而漫长的会议,终于以各国代表共识决达成结,决议出一本整合性的海洋法公约。依规定,公约在1994年第60国签署后生效。该公约对有关“群岛”定义、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床资源归属、海洋科研以及争端仲裁等都做了规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六次缔约国会议

2006年6月19至23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六次缔约国会议在纽约召开,由外交部、国家海洋局和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有关人员组成的中国代表团与会。会议听取了国际海洋法法庭2005年工作报告以及国际海底管理局秘书长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主席的工作汇报,审议并通过了法庭2007至2008年预算等财务事项并就秘书长《海洋和海洋法》报告进行了一般性讨论。

会议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面临的经费困难问题展开磋商。中国代表团发言强调委员会工作对沿海国以及国际会的重要意义,主张委员会应获得稳定的、有保障的财政支持。会议决定由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办公室对各国提出的解决办法进行归纳研究,并将该问题保留到第十七次缔约国会议继续讨论。

谈判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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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定稿人之厉声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定稿人之厉声教

说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领海宽度,就不能不提一个人——厉声教。他是公认的国际海洋法和中国边界与海洋事务的权威专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本的主要起草人与定稿人之一,并参与了英文本的起草与定稿工作。新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厉声教作为中国代表团顾问参加了自1972年3月到1982年12月历时十年联合国海底委员会会议和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负责法律和外文方面的咨询与把关,以及起草给中央和外交部领导的各类报告。1973年,厉声教已经就我国领海宽度问题向周恩来总理专门汇报,强调12海里领海宽度的重要性。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中,中国最终以12海里领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条件签署合约,确保自身权益的合理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和顺利通过,与厉声教的努力分不开。

1973年12月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开幕前,陈德曾是南京海洋地质研究所的一名工程师。1972年,他调到国家地质局,专门准备应对这次会议。用他的话说,从此改行进入了海洋法领域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全部共11期,陈德恭参与了第二期至第十期会议。

大陆架大陆架

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两个集团:日本、印尼等23个国家共同提案采取“中间线”原则,它曾被之前的大陆架公约所采用,加上持支持态度的共有30多个国家。

中国等29个国家共同提案采取“公平原则”,认为中间线、等距线等只是划界方法,主要根据公平原则协议解决。支持这个主张的有50多个国家。

中国是大陆架延伸原则的拥护,在大陆架问题上主张:大陆架外部范围不应界定为固定数字,而是按照地貌和地质标准确定。

当时中国代表团曾提出建议:大陆架的具体构成应更加灵活,从“大陆边包括陆架、陆坡、陆基”,改为“大陆边一般地包括陆架、陆坡、陆基”。

“这个建议得到了一些国家的好评,但没能充分讨论。”许建回忆。

自己国家所处的自然环境造成主张对立。“中间线”集团大多是大陆架延伸不够理想的国家。

在第九期会议后期和1981年第十七会议前期,两个集团各推选10个国家就划界标准直接辩论。

“像所有联合国会议一样,辩论贯穿了整个会议。除了争取一些中立国家,也无法说服谁。而中立国家的态度更多取决于自己的利益关系。”陈德恭说。

大会再次陷入彻底分裂的危险之中。最终,新的折中方案提了出来:既没有直接提到中间线和等距线,也以“以便得到公平解决”替代了“公平原则”的明确说法。

不过,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他国军事活动的规定,并未写入《公约》。

2002年,美国军用探测船“鲍迪奇”号在海与中国渔船相撞。当时美国国防部官员承认,“鲍迪奇”号确在中国专属经济区海域内。但是“我们有权呆在那里,他们也有权对我们进行核查!”

正是由于对领海之外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区域军事活动的分歧,中美对2000年以后发生的数起飞机、舰船冲突事件都各执一

对于诸多核心事务,公约的措辞繁琐而模糊,在实践中往往导致争端双方作出有利于自己的理解。“它建立了框架,但因为各种原因,对很多关键问题进行了模糊处理。”陈德恭说。

他认为,这也正是中国利用《公约》捍卫权益的机会,“要灵活地利用《公约》”。

中国并未签字接受国际海洋法庭管辖

由于在公约中严重受限,美国政府直到今天仍拒绝批准《公约》。

陈德恭回忆,1982年《公约》通过的最后时刻,美国更换了代表团团长,突然宣布对公约有重大保留意见。

美国反对的部分主要集中在深海矿产问题上,包括要求在新成立的国际海底管理局拥有否决权。与此同时,美国还与英国、法国、联邦德国等谋求另外订立条约,作为抗衡。

2012年天,美国国防部长帕内塔开始了新一轮推动《公约》获美国参议院批准的努力。这项表决可能在2013年进行。

在美国国内,对《公约》的态度也有分歧。比如对于美国海军在亚太地区收集情报问题,有人认为《公约》并没有予美国这种权利,加入会受限;而帕内塔认为,加入《公约》才可以确保美国在这些海域航行自由和使用领空权。

享有权利而不受约束---这样的期待让一些国家对《公约》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而《公约》出于妥协需要的模糊表述又似乎提供了弹性空间

根据《公约》设立了国际海洋法法庭等机构处理争端,此外,还可以通过国际法庭、仲裁程序强制解决争端。

百科x混知:图解国际海洋法法庭 百科x混知:图解国际海洋法法庭

中国在这个问题上保持一贯作风。在中国外交语境中,任何国家之间的争端应当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平等基础上协商解决,而不是由第三方机构和国家介入或裁决。

早在1972年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时,中国就没有声明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为“当然而具有强制性”。

1976年,中国代表在第五期会议上发言指出:发生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争端属于沿海国主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范围之内,应该按照沿海国的法律和规定处理,不应适用于公约的解决争端机制。

最后,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再次折中,将上述解决争端部分作为一个选择性议定书,由各国自愿签署。中国并未签署这些文件。

“有些南海周边国家动不动就说拉我们去国际海洋法庭,毫无意义。我们当年就没有答应受其管辖。”陈德恭说。

1982年12月10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闭幕。在最后的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团长韩叙再次声明:“关于大陆架的定义以及相向和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原则,公约有关条款的规定也是有缺陷的。中国代表团对此曾经表明过自己的原则立场。”

对于海洋领域而言,“走出去”的势头愈加明显,而《公约》看起来“对我们的限制来越多”。比如,中国近海渔业资源空间越来越小,与其他国家协议进行远洋捕捞在所难免。

不过,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和《公约》毕竟部分地改变了大航海时代以来的海权理论。它期望在和平框架内通过协商、裁决,而不是通过造舰竞赛和海战来解决海洋争端。

正如凌青所说,二战前大国用战争瓜分了陆地资源,而这次对海洋资源的划分“竟然没有通过战争,却通过谈判方式取得共识,基本达成协议”。

同时,传统海权理论中并不存在的环境保护等都成为共识,这也是《公约》至今正面效应最为明显的部分。

“从这次会议和海洋法公约达成的实际情况来看,解决海洋纠纷的根本力量还是一个国家的实力。”陈德恭说。

《公约》是妥协折中的产物,因此很难对复杂的海权纠纷作出明确彻底的解决,当事国家的实力对比和利弊权衡,才是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决定性因素。

区域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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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基线

通常是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low-water line〕。但是,在一些海岸线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允许使用直线基线的划分方式,即在各海岸或岛屿确定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些点,划定基线。

内水

涵盖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所有水域及水道。沿岸国有权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而他国船舶无通行之权利。

领海

基线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并运用其资源。外国船舶在领海有“无害通过”〔innocent passage〕之权。而军事船舶在领海国许可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transit passage〕。

临接海域

在领海之外的12海里,也就是在领海基线以外24海里到领海之间,称为临接海域〔contiguous zone〕。在本区中,沿岸国可以执行管辖领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基线起算,不应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的海域,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这一概念原先发源于渔权争端,1945年之后随着海底石油开采逐渐盛行,引入专属经济区观念更显迫切。技术上,早在1970年代,人类已可钻探4,000深的海床。

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其它国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它符合国际法的用途〔铺设海底缆、管道等〕。

大陆架

依照本公约沿用大陆架公约规定,称“大陆架”者谓:(a)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超过二百公尺,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性者;(b)邻接岛屿海岸之类似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

而沿海国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上权利,沿海国如不探测大陆架或开发其天然资源,非经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从事此项工作或对大陆架有所主张。沿海国对大陆架之权利不以实际或观念上之占领或明文公告为条件。所称“天然资源”,包括在海床及底土之矿物、及其它无生资源以及定着类之有生机体,亦即于可予采捕时期,在海床上下固定不动,或非与海床或底土在形体上经常接触即不能移动之有机体。但沿海国对于大陆架之权利,不影响其上海水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响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

群岛国水域

由于群岛国与大陆型国家的地理形势差异甚大,公约在其第四章对群岛国〔Archipelagic States,如日本、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的领海画法和海上权利做了单独规定。

群岛国的领海基线应从其领土各处最远程岛屿之远点相连。但此等端点不宜距离过远。在此等端点联机区域内之水域,称为群岛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可视为该群岛国之领海。从此基线起算200海里得为该国之专属经济区。

公海

适用于领海〔水〕以外以下水体:洋〔oceans〕、大型海域生态系统〔large marine ecosystems,如北极海、日本海、东中国海、南中国海、北海、阿拉伯海〕、封闭或半封闭海域与河口〔estuary〕〔如地中海、亚德里亚海、黑海、里海、芬兰湾、孟加拉国湾、墨西哥湾〕、河流、泊、地下水系统与蓄水层〔aquifers〕、湿地。公海〔High Seas〕有时特指领海之外的洋、海。在公海航行之船只仅受船旗国〔flag state〕管辖。但海盗事件与奴隶贩卖案件发生时,任何国家皆可介入管辖。

内陆国(Landlocked states,如蒙古和哈萨克等)如加入本公约,依照规定,在转运国〔Transit States〕可享有免关税待遇。

海洋主权

南中国海是多国争相提出主权管辖,从而充满潜在危机的地区。除了中国宣称全部南海的权利,文莱与印度尼西亚泰国与柬埔寨、来西亚与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方面也存在争执。中国公布其领海基线后,越南与菲律宾更认为受到威胁。例如中国的领海基线在西沙水域,是以28个基点直线连接东岛、浪花礁、中建岛、北礁、赵述岛、北岛、中岛和南岛等。如此一来,西沙领海基线内变成中国内海,中国完全的主权使外国所享有之唯一权利是无害通过权,而外国军舰通过,必须先得到中方之许可。

但1994年公约获得足够国家批准而生效以来,作为主张全部南海权利的中国在1995年东盟外长会议中,由钱其琛宣示,愿意依照公约精神与相关国和平解决争端。同一年,区域内有极大利益的美国也呼吁各方,依照公约的规定与精神办事。此后重大争端有减少趋势。在2002年东盟十加一峰会上,中国与东盟十国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Condu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各方呼应公约原则。而最近几年的情况,似乎显示公约具有一定的效果,类似早年中越西沙军事冲突的情况,可能性已经较为降低。

公约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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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意见

美国对此公约的反对理由是其第十一章关于成立“国际海底管理局”〔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ISA〕的规定,可能违反自由经济与开发原则。且此局的组成与资金运用被认为可能有利苏联等国施加控制。基于此因,美国没有签署公约,虽然美国宣称会遵守此章之外的其它条文。

联合国海洋事务总署在冷战结束后曾协调各国修改第十一章,让美国对海底管理局的资金运用等事务有否决权。美国总统克林顿于1994年同意加入公约并提美国参议院批准。但该公约迄今尚未被美国批准。

批判公约

美国前任政府布什当局对批准的态度是正面的。但是美国政界与学界仍有甚多反对声浪。理由大致有五:

1.若干美国经济学界意见倾向认为,此公约将海洋资源视为人类“共同财富”,实即“公共财产〔public property〕”的同义语。这种财产观念严重违背自由经济政策。而且他们认为,“公共财产”并没有真正起到保护资源的作用。

2.由于美国与加拿大等国仍有水域争端,有些美国政界人士认为,公约将损及美国主权。

3.有美国人士意见认为,公约实际上将人类空间的极大部分--海洋,奉送给“不负责任”、独裁腐败的联合国会员、“流氓国家”〔rogue states〕和失败国家〔failed states〕滥用。

4.美国法界的通行观念从来认为国际法不应约束美国国会与政府。特别是像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会员及本体并非依照严格民主方式产生。墨守其相关规定仅是使得若干国家渔利,却损及美国主权。美国因此也没有参加缔造国际刑事法院〔ICC〕的罗马公约。

5.美国另一个观点认为,本公约一个重要项目是保障公海自由航行,但这一权利早在前次公约会议已经获得满足,不需另定新约。

声援公约

但一位美国维吉尼亚大学法学院的学者John Norton对前述意见提出了反,而且有不少学者也认为,当初不批准公约的理由都已经获得“改善”,公约实际上越来越对美国有利。以下列举若干:

1.美国事实上已经遵守。美国批准了1958年会议的公约,而且里根政府也用行政命的方式,除了保留少数条款,大体上愿意遵守此一公约。所谓损及美国主权,或者开先例扩张国际组织的官僚专制,这种理由并不充分。

2.美国不宜破坏外交准则。美国往往宣称国际法和公约对美国没有拘束力。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对整体国际外交准则的践踏。美国不宜,也无能如此做。

3.对水域航行确有保障。现实中存在一百多个重要的国际水域、海峡,其争端对美国的船只与贸易也是阻碍。若能有一个统一的协议来规范,比美国逐个与相关国签订双边协议要有效率得多。

4.和平解决争端的工具。公约提供了解决争端的和平手段,对解决美加水域等问题也是有帮助的。在多数国家承认公约的情况下,如果像伊朗这样的对美不友好国家要封锁波斯湾,美国诉诸公约才有号召力,而不是直接单边主义地动用武力。

5.扩大了美国管辖的水域。公约对阿拉斯加、夏威等地专属经济区的扩大,实际上是扩充了美国可以管辖的水域,对美国利多于弊。另一方面,公约对经济区的保障,应能使大型美国海洋钻探企业更愿意投资开发。以往因为缺乏保障,这一工业的发展反而有瓶颈。

签署与批准国

签署并批准:152国。

签署但未批准:26国。包括美国、利比亚、阿富汗、柬埔寨、伊朗、朝鲜瑞士中非共和国等。

未签署:18国:以色列、委内瑞拉、教廷、叙利亚、哈萨克斯坦、阿塞拜疆、摩多瓦、土库曼斯坦、土耳其等。

退出:澳大利亚

争议事件

2022年9月1日,外交部副部长谢锋在出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放签署40周年国际研讨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表示,早在《公约》谈判期间,美方就不顾发展中国家关切,顽固反对国际海底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企图在《公约》之外另搞一套,对《公约》出台制造障碍。美方在谈判中反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的专属经济区制度,却在《公约》出台后主张了全球最大的专属经济区海域。美至今不批准《公约》,强调自身不受《公约》程序限制,却别有用心地鼓吹《公约》至上,动不动拿《公约》说事,把《公约》变成抹黑遏制打压他国的工具。美只想享受《公约》制度利,却不愿承担《公约》义务,说一套做一套,根本没有资格拿《公约》说事。

谢锋指出,美方当初炮制所谓“航行自由行动”的真实目的是,抵制《公约》专属经济区等制度,维护美海洋霸权,让美军舰机继续在海洋上不受限制地横行霸道。近年来美方恶人先告状,倒打一耙,动不动打着“航行自由”的幌子,挑战他国海洋主张,毫无国际法包括海洋法依据。中国在南海的立场主张具有充分历史和法理依据,南海航行自由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不存在任何问题。美方仗势军力挑战他国主张,威胁他国安全和海洋权益,违背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等一般国际法原则,是逆历史潮流而动,企图继续推行海上“丛林法则”,理所当然遭到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坚决反对。

公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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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 ,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目录

第Ⅰ部分 用语和范围

第Ⅱ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第Ⅲ部分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

第Ⅳ部分 群岛国

第Ⅴ部分 专属经济区

第Ⅵ部分 大陆架

第Ⅶ部分 公海

第Ⅷ部分 岛屿制度

第Ⅸ部分 闭海或半闭海

第Ⅹ部分 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第Ⅺ部分 深海底

第Ⅻ部分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XⅢ部分 海洋科学研究

第XIV部分 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XV部分 争端的解决

第XVI部分 一般规定

第XVII部分 最后条款

附件Ⅰ 高度回游类(略)

附件Ⅱ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附件Ⅲ 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附件Ⅳ 企业部章程

附件Ⅴ 调解

附件Ⅵ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附件Ⅶ 仲裁

附件Ⅷ 特别仲裁

附件Ⅸ 国际组织的参加